最高法院裁定僅偷拍兒少不適用重刑 網不滿:變態的天堂

上報/上報快訊/胡玟惠
112 天前
新北市一名黃姓男子於書局及便利商店等場所,以手機偷拍未成年人裙底畫面。一審法院判處其2年有期徒刑、緩刑5年,二審則認定符合「違反本人意願」拍攝兒少性影像之構成要件,改判4年2月有期徒刑。案件上訴至最高法院後,承審庭認為各庭見解分歧,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於今天(4日)做出裁定,認定行為人若僅是偷拍兒少性影像,不符合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中7年以上重刑規定,僅可依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論處。

 

大法庭定調 刑事裁定僅能依1至7年

 

112年6月期間,黃姓男子於新北市多處公共場所,共計6次以手機偷拍不知情未成年人的裙底或褲底畫面,其中1次成功、另外5次未遂。案件起訴後,一審依據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1項拍攝兒少性影像罪名,判處2年徒刑並宣告緩刑5年。二審則認定觸犯同條例第36條第3項「違反本人意願」拍攝兒少性影像罪,加重刑責改判4年2月徒刑。

 

案件上訴至最高法院後,負責審理的刑事第七庭採取否定說立場,認為不應適用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規定,僅能以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拍攝兒少性影像罪論處。第七庭徵詢其他各庭意見後,因見解存在差異而提交刑事大法庭統一法律見解。

 

刑事大法庭本案的核心爭點在於,以不符合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等方式偷拍兒少性影像,是否適用兒少性剝削條例第36條第3項規定,可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是依照同條第1項規定,論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事大法庭今天作出統一見解裁定,若未施加強暴、脅迫、藥劑、詐術等行為,單純偷拍兒少性影像者,僅能依兒少性剝削條例第36條第1項處以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外,若以引誘等方式偷拍,或以營利為目的而偷拍,則分別適用兒少性剝削條例第2項、第4項規定加重處罰。

 

大法庭解釋,「未經同意」及「未表達同意」的偷拍行為,並非以強制或違背意願的手段為構成要件,應適用兒少性剝削條例第36條第1項。而同法第3項則是以強暴、脅迫等行為作為加重條件,本質上屬於雙行為犯,除了拍攝兒少性影像外,還必須行為人以壓抑等方式侵害兒少的性隱私自主權,不法程度較高,才能加重處罰。

 

大法庭指出,偷拍不知情兒少性影像,既未施加強暴、脅迫等行為,也未以其他手段壓抑或妨害兒少的性隱私意思自由,並非兒少性剝削條例第36條第3項所稱「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不能據此論罪。

 

兒少性剝削條例第36條第1項規定:拍攝、製造、無故重製兒童或少年的性影像、與性相關且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的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金。

 

兒少性剝削條例第36條第3項規定: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的方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自行拍攝、製造、無故重製性影像、與性相關且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的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

 

刑事大法庭裁定掀輿論風暴 網友質疑司法標準失衡

 

擁有4.6萬追蹤者的粉專高雄林小姐質疑:「保護兒少就是這樣保護的?詐騙&變態的天堂!」網友留言表示「保護罪犯是民進黨最重要的政績」、「法官正義問題嚴重」、「之前受罰的藝人被青鳥輿論撻伐到無法生存,跟這個比落差太大了」、「不知情可以認定是同意...這邏輯?」

 

PTT網友則表示「偷拍就是犯罪,被害人怎可能同意?」、「有看過偷拍的詭辯,說本人不知道就沒傷害,不知道是哪個野狗律師教他的」、「姓顧?」、「綠色司法改革成功」、「台灣司法想幫加害者就直接說」、「這個問題不在有沒有違反意願吧,合意願還是不能拍吧?」(責任編輯:王晨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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