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立法委員應遵守國籍法第20條規定,於就(到)職前辦理放棄我國以外國籍,以符法制
CNMA新聞聯合網/
112 天前
記者:李宥漮 內政部報導
有關台灣民眾黨不分區立法委員原中國大陸籍李貞秀女士將於明日宣誓就職1事,內政部再次指出,原中國大陸人民身分轉換後,如欲登記參選公職,須符合兩岸條例第 21 條在臺設籍滿 10 年之規定,當選後就(到)職前,亦與一般國人相同,須符合國籍法第 20 條禁止具有雙重國籍者擔任我國公職之資格規定,兼具我國以外國籍者擬任立法委員時,應於就(到)職前辦理放棄,並於就(到)職之日起1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戶籍與國籍是不同的法律概念,其理甚明。
有關台灣民眾黨不分區立法委員原中國大陸籍李貞秀女士將於明日宣
內政部強調,原中國大陸人民在未放棄該國國籍前,
內政部說明,倘立法委員未及於就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
內政部表示,已於115年1月30日函請李貞秀女士確實依國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