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凡擔任中華民國公職,均應遵守國籍法第20條規定,該規定已臻明確
CNMA新聞聯合網/
247 天前
記者:李宥漮 內政部報導
有關媒體報導建議應針對放棄國籍提出SOP 1事,內政部指出,依國籍法第20條規定,兼具我國以外國籍者,擬任本條所定應受國籍限制之公職時,應於就(到)職前辦理放棄,並於就(到)職之日起1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至於該國是否准其放棄及應如何申請,應視各該國法令之規定。國籍法條文已臻明確,立法委員亦應遵守國籍法規定,並無疑義。
內政部表示,依國籍法第20條規定,李貞秀女士應於就(到)職前辦理喪失中國大陸國籍,並於就(到)職之日起1年內將喪失中國大陸國籍證明繳附予任用機關即立法院,倘未能提具相關證明應由立法院予以解職。
內政部強調,依國籍法第20條規定,倘立法委員如未及於就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即不符國籍法第20條之意旨,內政部亦於115年1月28日再次函請立法院秘書長於該院辦理立法委員就 (到)職時依國籍法第20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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