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拍板《刑法》修正案 兒少性侵案20歲前不列追訴期
上報/上報快訊/王晨芝
117 天前
過去兒少性侵被害人即使成年後勇敢出面揭發案件,往往因已逾刑事追訴期間,導致加害人無法被追究責任。行政院會今(29)日將通過《刑法》修正草案,明定性侵害犯罪自成立日起,至被害人年滿20歲前所經過的期間,不列入追訴權時效計算。
依現行刑法規定,2006年以後發生的強制性交、強制猥褻等性犯罪,追訴權時效為20年。由於不少未成年被害人長期無法在案發當下報案,監察院、立委及民間團體近年持續呼籲,未成年性侵案件的追訴期間應自被害人成年後起算,並曾為此聲請釋憲。
行政院會今天將通過刑法第80條修正草案,以及配合擬具「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8條之2修正草案,明定性侵害等犯罪成立日至被害人滿20歲以前所經過的期間,不計入追訴權時效期間。
法務部說明,追訴權時效制度原本除維持法秩序安定外,也具有督促執法機關及時追訴的功能,但性侵害犯罪本質高度隱密,與一般犯罪情形不同。
法務部指出,未成年被害人因身心尚未成熟,可能因心理創傷、無法充分理解自身法律權利,或與加害人間存在權力不對等關係,而無法即時求助。等到有能力尋求司法救濟時,卻往往已因時效完成而無法伸張正義。
因此,修法過程中也參考奧地利刑法、日本刑事訴訟法等立法例,對性侵害犯罪採取在被害人年滿一定年齡前,不計入追訴權時效的制度,藉此補強制度漏洞,讓被害人有機會透過司法實現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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