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配立委李貞秀任期可能只有1年 放棄中國籍須符「3情境」難度大

上報/上報快訊/陳安利
123 天前
民眾黨立法院黨團2月1日完成交接,新一屆黨團中,陸配立委李貞秀是否能順利完成2年任期,引發外界高度關注。爭議關鍵在於現行法規出現結構性矛盾: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陸配在台設籍滿10年即可登記參選公職;然而,《國籍法》規定,民選公職人員不得具有雙重國籍,須於1年內放棄中華民國以外的國籍,而是否能放棄國籍,又必須經中共公安部審批,導致「可參選卻未必能完成任期」的制度落差浮上檯面。


民眾黨人士指出,李貞秀在台生活已超過10年,依法具備參與公職選舉資格,當初提報不分區立委名單時,也已通過中選會審查。然而,內政部近期持續檢視其是否「完成」放棄原國籍程序,並引發是否適用《國籍法》的討論。民眾黨質疑,若內政部與陸委會堅持以《國籍法》認定,在當前政治現實下,要求李貞秀於1年內提出放棄中國籍的證明,形同直接限縮其實際任期。


據了解,民眾黨黨團日前與陸委會會面時,直言政府作法已違反法治原則,並要求陸委會說明,在現行制度與政治條件下,陸籍人士究竟該如何實際放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民眾黨團質疑,若程序根本無法完成,卻仍要求當事人限期提出證明,「不是在刁難人民嗎?」對此,陸委會回應「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刁難」。


根據陸委會回函說明,依中共《國籍法》規定,僅在「外國人近親屬、定居在國外、正當理由」等3種情境下,當事人得向戶籍地所在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或向中國外交代表機關提出申請,並須經中共公安部審批、發給證明,始得退出中國籍,相關程序並非由我方所能掌握。


此外,陸委會亦援引1930年海牙國籍法公約指出,各國有權依其法律決定國籍歸屬,其他國家應予承認;關於某人是否隸屬某一國籍,應依該國法律認定。因此,「當事人如經其母國法律賦予國籍,我國無從片面解釋或宣告當事人喪失該母國國籍」。(責任編輯:殷偵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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