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通過《動保法》修正草案 棄養最高罰百萬、虐待致死加重刑責
上報/上報快迅/徐瑋璐
141 天前
行政院會今天(8日)通過《動物保護法》部分修正草案。規範飼主需要符合「一定條件」方能將寵物送到動物收容處,或任進行任何收容處理,否則將被視為棄養,可重罰100萬元;而虐待動物致死,加重其刑至2分之1。
其中,草案明確界定「棄養」認定標準。未來飼主若未符合規定條件,便將寵物送交動物收容所,或任由其接受收容處理,將直接認定為棄養行為,最高可處100萬元罰鍰。行政院也指出,過去常見飼主以「寵物走失」為由規避稽查,因此修法要求,寵物遺失後須在5日內完成通報,若無正當理由卻未申報,將視同棄養,相關罰鍰也從原本的3萬元至15萬元,大幅提高為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
在刑責部分,修正草案同步強化對重大動物傷害行為的處罰。若有人宰殺動物,或故意施加傷害,導致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最重可判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30萬元至300萬元罰金;若行為人以藥物、槍械、暴力或其他殘酷方式凌虐動物,造成動物死亡且情節重大,刑責還可再加重,最高可在原刑基礎上加重二分之一。
針對長期存在的非法繁殖與買賣問題,草案也提高行政罰力道。未經許可擅自從事特定寵物繁殖或買賣者,將處3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若違法經營特定寵物寄養,則處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另為防止違法業者轉移或規避責任,草案明定,違法繁殖或販售場所內的動物,不論實際所有權歸屬,皆可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法沒入。
此外,修法也新增即時介入機制,授權地方主管機關在認定動物正面臨危害,或有急迫危險發生時,可基於必要性,對動物採取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等措施,以即時排除風險、保障動物安全。(責任編輯:殷偵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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