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文燦案疑點重重 再爆關鍵證人妻子證詞與檢方供述不符
前桃園市長鄭文燦收賄案今(6日)再度開庭,桃園地方法院今將重點放在被告黃芷蓁,也就是關鍵證人廖力廷之妻的偵訊錄音、錄影光碟勘驗。辯護團指出,以今天勘驗結果來看,案件關鍵事證的整體結構出現重大裂縫,不僅金流無法對齊,證詞記錄也與實際供述存在語意差異。在缺乏具體關鍵事證下,檢方僅以推論建構犯罪事實,不僅難以達到刑事定罪所要求的高度證明標準,且無論在事實基礎或證據一致性上,都存在嚴重疑問,檢方指控恐難成立。
辯護團疑500萬元金流認定有80萬重大落差 來源無法釐清
首先,最受矚目的「500萬元現金」,辯護團指出,依勘驗資料顯示,106年9月14日廖家父子前往市長官邸前,鴻展公司帳戶只有提領420萬元的紀錄,與起訴書稱手提袋內裝有500萬元現金,出現高達80萬元的差距。該筆差額至今來源不明,檢方亦無法交代清楚,手提袋內實際金額究竟為何?存在重大疑問。
雖然檢方曾主張另有9月19日鴻展公司提領80萬元的紀錄,並引用黃芷蓁的筆錄資訊,推論可能由廖家父子先行墊付再歸墊,以補足500萬元金額。不過,辯護團反駁,鴻展公司早在9月12日即用人民幣兌換新台幣592萬元,資金充足,無私人墊款必要;更關鍵的是,實際經手金流的黃芷蓁本人,在勘驗中亦無法說明80萬元差額的來源或用途,她的說法多是在調查官引導下的推測,缺乏客觀佐證,廖家父子在偵訊時也無法證實。
關鍵證人妻有利原始證詞 於筆錄中被弱化、抹除?
其次,辯護團也質疑,黃芷蓁的原始證述在筆錄中遭到弱化甚至抹除。勘驗顯示,她在談及「潛規則」時,原本的說法是「maybe是這樣,就是好像也不是我直接拿給你,我就丟在那我就走了,然後我也不知道」,但書面筆錄卻改成「把錢放在那邊」。
辯護團指出,兩者語意存在落差,原始說法明確指出事單方面放置、未經對方同意的「遭丟包」行為,與鄭文燦一貫主張的「未有合意」的說法一致,卻未被完整紀錄。
此外,監聽譯文與LINE通訊紀錄亦指出,廖力廷是在鄭文燦尚未返回官邸前,將包包塞在桌下,並在對話中提到「看他以後發現會不會還」,辯護團認為,這些內容進一步證實單方面丟包行為,而非雙方約定交付。
監聽知情來源與起訴書記載不符?
第三,在「是否告知遭監聽」的關鍵爭點上,辯護團指出,黃芷蓁在多次偵訊中均表示,是廖俊松自行透過其他管道得知遭監聽,之後才告知廖力廷,並非起訴書所指由鄭文燦轉述。相關監聽譯文中所稱的「提醒」,僅是事後再度提醒注意通訊安全,並非首次告知。
辯護團強調,廖力廷、廖俊松與黃芷蓁三人在最初、尚未經多次提示前的原始供述,皆排除鄭文燦涉入監聽告知,而是廖俊松透過其他管道得知監聽、再轉告廖力廷。直到檢察官後續提示修正證述後,說法才改變,三人最初的供述都和鄭文燦一貫的答辯相符。
辯護律師團最後指出,刑事訴訟法的原則,刑事案件必須由檢方負完全舉證責任,並以具體、明確且相互一致的證據排除一切合理懷疑才能定罪被告,但本案從金流數字、證詞內容到筆錄與錄音落差,均前後矛盾、證據不足之不客觀情形;在缺乏明確金流來源、對價行為與雙方合意證明的情況下,檢方僅以推論建構犯罪事實,難以達到刑事定罪所要求的高度證明標準。
辯護團直言,起訴書中關於本案核心情節的描述,無論在事實基礎或證據一致性上,都存在嚴重疑問,相關指控難以成立。(責任編輯: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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