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醫療法1月1日上路 南市經衛生福利部核准之5家合法醫療機構可申請
亞太新聞網/
283 天前

▲「再生醫療法」115年1月1日正式施行;市民如有需求可向本市經衛生福利部核准之5家合法醫療機構申請。(圖/臺南市政府衛生局提供)
【亞太新聞網/記者吳玉惠/臺南報導】
為保障民眾健康與醫療安全,衛生福利部公布之「再生醫療法」及相關子法將於115年1月1日正式施行。該法是我國首部專門管理細胞、基因等再生醫療相關技術與製劑的專法,期能在促進醫療創新與產業發展的同時,保障民眾接受此類醫療時的安全與權益。臺南市政府衛生局特別提醒市民,未來若有接受再生醫療之需求,務必洽詢經衛生福利部核准並完成登記之合法醫療機構。本市目前執行細胞治療之醫療機構包括成大醫院、奇美醫院、柳營奇美醫院、安南醫院及台南市立醫院,提供民眾合法且安心的醫療選擇。
再生醫療是指利用基因、細胞及其衍生物,用於治療、修復或替換人體細胞、組織及器官之製劑或技術。此類技術具有高度專業性與一定風險,因此新法明確規範:
1. 醫療機構須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並向地方主管機關登記,始得執行。
2. 再生醫療技術除該法第八條第一項情形外,應進行並完成人體試驗(臨床試驗)後才可施行。
3. 僅「危及生命或嚴重失能且無替代療法」等特殊情形,可依規定申請「免完成人體試驗」之恩慈治療。
4. 醫療機構執行前,應經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同意,並簽具同意書後,使得為之。
臺南市政府衛生局李翠鳳局長提醒民眾,再生醫療涉及特殊細胞製劑及技術流程,費用須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醫療機構不得要求一次預繳全部費用,同時也必須在執行前使病人充分了解收費金額、方式與退費條件。此外,新法明定再生醫療廣告屬「事前審查制」,包括網路、平面、戶外、社群媒體等一律不得擅自刊播:
1. 僅有經中央核准執行再生醫療之醫療機構、細胞保存庫設置機構、受中央主管機關委託辦理之政府機關(構)、醫療機構、學術研究機構、學校或法人才可刊播廣告。
2. 所有招募廣告及再生醫療廣告都需「先申請、核准後」才能對外公布。
3. 不得就醫療效能有誇大、不實或無科學證據之標示、宣傳。
如違反規定,最高可處新臺幣2,00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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