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新竹市長高虹安停職與復職 均依法辦理

藍雀新傳媒/
143 天前


↑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審是否須再停職等問題回應 (AI 示意圖)

記者許永傳台北報導

內政部今(4)日針對新竹市長高虹安近期接受媒體採訪,質疑內政部以其立法委員任內助理費案為由停職,復職卻比停職時間長,以及未來助理費案二審貪污罪無罪判決若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審是否須再停職等問題回應,高虹安的停職與復職均嚴格依法辦理,處理時間並無刻意拖延。內政部強調,後續將持續關注相關司法案件審理進度,依法處理。

內政部說明,依《地方制度法》第78條第1項規定,縣(市)長涉嫌犯圖利罪以外之《貪污治罪條例》罪行,經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即應由內政部停職。此立法意旨在於,相關情事已損及國家及人民對其信任,並避免影響政府公權力及業務推行,不以犯罪事實限於縣(市)長任期內。高虹安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一審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7月26日判處有期徒刑,內政部當日即停止其市長職務,完全符合法規。

內政部進一步指出,縣(市)長停職後,若改判無罪,任期屆滿前得申請復職。新竹市政府於臺灣高等法院114年12月16日上午10時二審改判高虹安貪污罪部分無罪後,同日下午5時許以公文送達復職申請。內政部於次(17)日下午2時即發文同意,作業全程依一般行政程序,絕無拖延。

內政部補充,若高虹安案件三審遭最高法院撤銷二審無罪判決發回更審,為避免司法未定前反覆停復職,影響地方政務,暫不予停職。但若二審更審後改判貪污罪有罪,仍須依法停職。此外,《地方制度法》第79條規定,縣(市)長若因刑事案件判刑確定須入監服刑或褫奪公權,內政部將解除其職務。內政部將密切追蹤司法進展,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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