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擬修法規範立委去中國要列管 官員參加「妨礙我國尊嚴活動」最重罰1千萬

上報/上報快訊/林士芬
152 天前

為防止中國境外勢力滲透,行政院今天(26日)將討論由陸委會及內政部擬具的《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新增立委赴中須經內政部聯審會許可,待草案通過後,將移請立法院審議。


立委赴中國的議題頻受關注,但現行《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並未規範立委赴中之限制,行政院會今天將討論、通過該法律條文修正草案,擴大規範範圍,待草案通過後,將移請立法院審議。

 

此次修法重點內容包含,11職等以上公務員赴中維持「內政部許可」規定,10職等以下、警監4階以下且未涉密人員,則改為「須經所屬機關許可」。


該草案也增訂,立委、涉國家機密者須經內政部聯審會許可,而所謂赴陸聯審會,是由內政部會同國家安全局、法務部、陸委會及相關機關組成的審查會,審查相關許可;縣市長部分,也比照直轄市長退離職後擬赴中,須管制3年。


草案規範,民選公職人員赴中如有接觸中國黨、政、軍等機關(構)或團體,應於返台後將接觸的時間、地點、事由、過程等相關資訊提供權責機關,由權責機關公開揭露。

 

另外,草案也增訂,依《國家機密保護法》核定國家機密、辦理國家機密事項業務或因業務上知悉、持有及保管國家機密的人員,以及具指標性卸任官員,包含曾任總統、副總統、國安會諮委、中央機關政務人員、中央三級機關以上首長、駐外機構館長與副館長或領有月退俸的校級軍官,禁止赴陸出席妨害我國尊嚴活動,違者將剝奪月退俸,若無領受月退俸者,處新台幣200萬以上、1000萬以下罰鍰。(責任編輯:呂品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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