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議長黃凱涉收綠能賄款 一審判4年10月沒收1480萬

【記者 劉春生/雲林 報導】雲林縣議會無黨籍議長黃凱被控利用職權收受綠能業者千萬元賄款,協助順利取得電業執照,並以人頭公司、購買BMW及LEXUS名車等方式規避查緝,被依《貪汙治罪條例》起訴。新北地院22日依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判處4年10月徒刑,褫奪公權3年,並沒收犯罪所得1480萬元,雲林縣建設處長李俊興則依洩密罪判處8月徒刑。全案可上訴。雲林縣政府民政處表示,依《地方制度法》第79條規定,民意代表、議員犯貪汙罪,須判決確定後才會停職、解職。倘若當事人及檢察官在一審判決後20天內均未提起上訴,則屬判決確定,收到判決書後由內政部依規定予以解職。黃凱表示,會上訴捍衛清白。
檢方起訴,黃凱身為地方重要民意代表,應堅守清廉,促進地方政府透明運作,卻利用職權牟取私利,嚴重破壞公眾信任,並指李俊興作為政府官員,不僅洩漏政府機密,還協助光電業者非法牟利,且犯後說詞避重就輕。合議庭審理發現,綠能公司國金、睿日在民國109年分別向雲林縣政府遞交申請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站的申請文件,劉姓總經理、賴姓總經理等人為讓公司順利取得電業執照,由李姓經理出面行賄黃凱,雙方約定以5900萬元作為對價,並以「給付服務費」為理由,把賄款匯入黃凱親人成立的人頭公司帳戶,換取協助排除政府阻礙、地方陳抗等。
合議庭指出,黃凱明知擔任議員不得運用職務或身分地位影響力,在議場外就國金、睿日公司申請案對行政機關請託或關說,仍透過李俊興關心執照申請進度,並向李索取機密資訊,又多次帶著劉姓總經理、賴姓總經理等人前往縣府拜會李,更親自帶著賴姓總經理到縣府建設處補件,讓2間綠能公司順利於台西地區取得縣府核發同意函,李因而涉犯洩密罪。合議庭審酌黃明知當議員不得利用職務關說、收賄,仍收受賄賂,考量其偵查時繳回全部犯罪所得,並在偵訊與審理期間坦承犯行,依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判處4年10月徒刑,褫奪公權3年,沒收犯罪所得1480萬元。另考量李俊興身為建設處長,擔任公職多年,應知悉不能洩露祕密,卻未能謹守分際,將經手應祕密資訊洩露給黃凱及業者,依洩密罪判處8月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