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定假日出勤 雇主須支付加倍薪資
記者陳致愷/嘉義報導
嘉義縣政府。(圖取自google地圖)行政院增訂5個國定放假日,嘉義縣政府勞工暨青年發展處提醒雇主,行憲紀念日(12月25日)和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元旦,1月1日)都是國定假日,雇主應給假並給薪,如勞工同意出勤,雇主應依法加倍發給工資,若違反規定者,可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勞青處表示,月薪制勞工同意在國定假日出勤,出勤8小時以內者,雇主應於原月薪外,另再加給1日工資;若超過8小時,應依勞基法第24條規定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1/3或2/3加班費。時薪制或日薪制勞工如同意在國定假日出勤,則應依照當天出勤工作時數,加倍發給工資。
以月薪36,000元勞工為例,推算每日工資為1,200元,如在國定假日出勤8小時以內須加給工資1,200元;如為時薪183元勞工,則每小時須再另外加給183元,日薪制勞工則應加給1日工資1,464元。
若勞工於休假日出勤後,自願換取補休也是可以的,但雇主不可片面規定「只能」申請補休,而不加發工資。勞雇任一方如欲調移休假日至其他工作日,也應透過協商。
此外,勞動部近日針對勞工申請普通傷病假時,其全勤獎金權益發布解釋令,勞青處提醒,除原有規定的生理假、安胎休養假,因妊娠未滿3個月流產未請產假而請病假或因照顧家庭成員的事假,雇主不得因此扣發其全勤獎金,其他原因的病假,僅得依勞工請假日數扣發。
舉例說明,假設勞雇雙方約定每月工資為33,000元,其中3,000元為全勤獎金,勞工於某一個月請病假1日,其他工作日皆有出勤,則該月全勤獎金之扣發不得超過100元(3,000元÷30日)。
勞青處長陳奕翰提醒,公司的相關規定建議均需明定於内部規則中,如涉及需勞資協商事項,請務必協商後才能實施,若有勞動法令之疑慮,可直接洽詢05–3620123轉8018、8023嘉義縣政府勞青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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