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個理由」判《憲訴法》修正案違憲 憲法法庭將重新啟動
上報/上報快訊/呂品逸
159 天前
國民黨、民眾黨去年在立法院聯手強行通過《憲訴法》修法,其中規定參與評議、判決的大法官不可低於10人,但賴清德總統2次提名7名繼任大法官的人事案,全遭藍白杯葛,因此造成憲法法庭停擺逾1年,完全無法作成任何判決。對此,憲法法庭經過評議後,今天(19日)判決《憲訴法》修法過程有重大瑕疵,且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今起失去效力。
判決指出,《憲訴法》修正案在立法的過程中,明顯不符合公開透明及討論原則,部分條文在三讀程序時會議主席、也就是立法院長韓國瑜並未給予現場立委充分表示異議或意見的時間,因此認定立法程序上有瑕疵。
此外,憲法法庭也認為,《憲訴法》修正案中修正第4條第3項「大法官因任期屆滿、辭職、免職或死亡,以致人數未達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一項所定人數時,總統應於二個月內補足提名」,對總統課予《憲法》中未規定的義務,已違反權力分立原則,並已逾越《憲法》所賦予的職權。
而修正案修正的第30條第2項「前項參與評議之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十人。作成違憲之宣告時,同意違憲宣告之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九人」,讓大法官的憲法解釋功能可能中斷,須經常面臨停止、癱瘓的風險,已經嚴重影響大法官職權的行使,因此也違反權力分立的原則;而同一條的第3項至第6項也同樣違反權力分立的原則。
至於修正案中第95條規定「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二十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日起施行」,則被憲法法庭認為,這讓在該時間點施行前就已聲請並尚未終結的案件、以及在之後依法聲請的案件,應以何時修正施行的《憲訴法》作為依據,變得極不明確,嚴重影響大法官職權的行使、以及違反《憲法》的權力分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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