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縣促進就業平等 歧視OUT
墨新聞/
163 天前

墨新聞|記者張游舜/台北報導
南投縣政府社會及勞動局表示,雇主就業歧視,有可能違法又被處罰鍰!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避免雇主對求職者或所僱用員工不公平待遇,「就業服務法」明定禁止性別、年齡、身心障礙等18項就業歧視。此外,「性別平等工作法」訂有性別歧視禁止專章、「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訂有年齡歧視禁止專章,禁止雇主因性別、年齡因素歧視求職者或所僱用員工。一經發現有就業歧視狀況,將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的罰鍰,並且公布姓名。
就業歧視是指雇主以求職者或所僱用員工與執行特定工作無關之特質,來決定或給予所僱用員工不平等之受僱條件,且雇主在該項特質上的要求是不平等、不合理的行為。按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者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同法第65條第1項規定:「違反第5條第1項規定者,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另同法第65條第3項規定:「違反第5條第1項規定經處以罰鍰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所以雇主對求職者或所僱用員工應考量其工作能力、條件或表現,營造平等友善職場;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在求職或提供勞動過程中,如果發現雇主有就業歧視的情況,可以直接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
圖/南投縣政府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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