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文哲聲請法庭全程直播 高等法院裁定駁回

上報/上報快訊/胡玟惠
302 天前
台北市前市長、前台灣民眾黨主席柯文哲,因涉入京華城等案件,自11日起進入一審最後的言詞辯論階段。柯文哲向法院聲請全程進行法庭即時直播,但台北地方法院合議庭僅裁定准許在宣判後5日內進行錄影轉播。對此,柯文哲於10日向台北地院遞狀提起抗告,案件隨即移送高等法院審理,高院今天(12日)作出裁定,駁回抗告。

 

柯文哲聲請將京華城等案的一審言詞辯論與宣判畫面,全程以Live方式公開播送。此案也是《法院組織法》於2025年三讀修正後,首度出現依原則不公開、例外公開規定,向高等法院或地方法院申請公開播送庭訊錄音錄影的案件。

 

北院合議庭審酌後認為,本案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且社會高度關注,因此裁定准許公開播送言詞辯論及宣判的開庭錄音錄影。不過,公開方式採取類似錄影轉播的形式,須於後製階段刪除涉及隱私、個人資料或機密內容,或進行變聲、變像處理,並自宣判隔日起,最遲於5日內,上傳至司法院指定的網站或平台供大眾觀看。

 

此外,合議庭指出,技術上難以在錄影過程中即時分割其他在庭當事人的影像動態,因此依職權裁定,言詞辯論及宣判的錄音錄影,將一併完整進行公開播送,內容涵蓋公訴檢察官、其他當事人及所有參與庭訊人員在法庭內的影音畫面。

 

柯文哲主張,司法院所訂定的《法庭錄音錄影公開播送實施辦法》,實質上架空法官對於公開播送方式的裁量權,形同以司法行政干預審判獨立,因此仍堅持要求全程即時直播,並請求高院撤銷北院原裁定,改由高院自行裁定准許同步直播庭訊影音。

 

高等法院今天表示,《法庭錄音錄影公開播送實施辦法》第12條第1項,係依據《法院組織法》第90條第9項明確授權訂定,屬於規範法庭公開播送細節的行政命令,其授權基礎明確,內容亦符合立法目的,包括保障人民知的權利、確保當事人獲得公平審判,以及落實公開透明的正當法律程序,並未逾越授權範圍,也未違反母法的規範意旨。

 

高院指出,原審裁定准許本案公開播送,並已說明採取事後播送方式的適當理由,整體並無違誤或不當之處,因此認定柯文哲及沈慶京所提抗告均無理由,相關抗告應予駁回。

 

另外,會計師端木正則主張,其涉案罪名法定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第7項第4款規定,屬於不得公開播送的案件類型,原審裁定該部分公開播送,與法不符。對此,高院認為,原審依職權裁定該部分公開播送,確實存在違誤,因此認定端木正的抗告有理由,該部分裁定應予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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