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租賃雙方權益 內政部提《租賃條例》修法三大方向
台灣好新聞/ 生活中心/綜合報導
1 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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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行政院內政部地政司)現在房價過高,許多人只能租屋度日,不過租客與房東間的租屋糾紛屢見不鮮,其中租賃契約相關、租金調整多為房屋租賃的糾粉主因之一。行政院內政部今(18)日部務會報通過《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內政部長劉世芳表示,本次修法以「保障3年租期」、「限制續約租金漲幅」及「強化租賃雙方權益保障」為三大方向,目的在於讓租客能穩定安居,房東出租更放心,推動租屋市場朝長期穩定發展,建立互信共贏的租屋環境。

(圖/行政院內政部地政司)
內政部指出,近年租屋族常面臨短期租約與租金調漲壓力,影響基本居住人權。為此,首先在「保障3年租期」部分,規範租客享有3年租期保障,除非房東有自用需求或遇有欠租、毀損等法定情形,否則不得拒絕續租。房東若因自用收回,須於租期屆滿6個月前通知,並規範收回後1年內不得再出租,違反規定將處罰則並須補償租客3個月租金。

(圖/行政院內政部地政司)
在「限制續約租金漲幅」部分,為避免租客因不合理漲租被迫搬遷,修法規範房東續約雖可調漲租金,但須於租期屆滿6個月前通知,且漲幅不得超過當月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的房租指數年增率,確保租金調整合理。

(圖/行政院內政部地政司)
在「強化租賃雙方權益規範」部分,明定房東不得以任何形式禁止租客申請租金補貼、遷入戶籍或申報租金費用,違反者相關約定無效並處以罰則。同時,也兼顧房東權益,增訂「租霸下車條款」,若租客惡意欠租、妨礙安寧秩序或從事非法活動等,房東得提前終止租約;對於經公證的租賃契約,租賃期間若租客欠租已符合法定終止條件卻仍拒絕搬遷,房東可逕送強制執行。

(圖/行政院內政部地政司)
內政部最後強調,修法方向已廣泛徵詢社會各界意見,社會大眾普遍支持保障租客穩定安居,同時建議兼顧房東合理權益。未來將持續蒐集意見、研議配套措施,確保修法兼顧雙方權益,打造更健全的租屋市場環境,實現「租客安心住、房東放心租」的目標。

(圖/行政院內政部地政司)

(圖/行政院內政部地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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