渣男被分手求復合硬上 做到一半「腳抽筋」丟內褲嗆「拿去報警」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王昭濱/綜合報導
台南一名張姓男子與前女友阿珍(化名)在2023年農曆年期間相約見面,但2人又因細故發生口角,張男一氣之下竟以體格優勢不讓阿珍離開,甚至將她強壓在床,不顧阿珍拒絕仍硬上得逞,直到張男因為做到一半「腳抽筋」才罷手,接著還將阿珍的內褲丟給她,挑釁的說「拿去報警,上面有我的體液。」全案經台南地方法院審理後,法官認為張男行為已構成強制性交與恐嚇危害安全,分別判處3年8個月與4個月徒刑,恐嚇部分可易科罰金。
判決指出,張男與阿珍原為男女朋友,後來在2023年農曆年前分手,不過張男一直有意挽回這段感情,便在過年期間約阿珍見面,孰料雙方見面後不久又發生口角,阿珍氣的欲離去,但被張男拉住,張男甚至強行剝去她的衣物,不顧她哭泣與言語拒絕下,對她硬上得逞。
阿珍在法庭證稱表示,她當時一直哭泣要求張男停止,但張男未理會她,直到張男在做的過程中因為「腳抽筋」才停止,還把阿珍的內褲丟給她,挑釁的說「拿去報警,上面有我的體液。」
直到阿珍後來交往新的對象,張男得知後不滿,自2023年12月26日起至翌日,持續於阿珍住處外守候,並以LINE、手機頻繁聯繫阿珍,還傳送裸露與性行為畫面的照片,揚言阿珍若不與他復合,將公開散佈至網路及她的親友,讓阿珍感到相當恐慌。
法院審理時,張男否認犯行,主張事發當晚「不記得是否發生性行為」,表示2人當時關係和緩,並無違反阿珍意願,但法官根據阿珍於偵查及法庭的多次證述,以及雙方訊息紀錄與數位證物,認定阿珍陳述一致可信,並佐以張男當時情緒失控、阿珍強烈反抗與事後哽咽描述,足以佐證其遭遇。
判決指出,張男雖坦承部分恐嚇行為,並表示有意與阿珍和解,但因阿珍拒絕調解,加上他犯後無悔意,且犯罪手段嚴重,法院最終判處強制性交罪有期徒刑3年8個月、恐嚇危害安全罪4個月,後者可折算罰金。
照片來源:示意圖《視覺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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