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千字捍衛個人清白 鄭文燦:檢方誤解、剪裁我的話

上報/顏振凱
293 天前

前桃園市長鄭文燦涉貪案今天(7日)上午在桃園地方法院進行第8次準備程序庭。鄭出庭在庭上陳述共超過4000字,質疑檢方連時序都搞錯,還把他的話剪裁、錯誤解釋,他曾向檢方強調,要達到地主百分百同意,才能自辦市地重劃,檢方竟稱「這和我認知不一樣。」

 

對檢方控鄭文燦收賄,鄭文燦則反駁,指檢察官把廖俊松丟包的過程,當作是已經合意交付,當作是已經有對價行為,但在證據勘驗可看清楚廖怎麼來丟包,以及他經過多次交涉,因為廖沒有來拿,因此還給廖的兒子。「這個還的過程,在未來的包括筆錄的勘驗、偵訊過程的勘驗,都看得很清楚,我跟他之間沒有對價,也沒有任何職務上約定的行為。」

 

鄭文燦也強調,從會議記錄的勘驗、結論及事後最重要的行政院與內政部的回函,根本沒有起訴書所指述的「我要幫他們解套,或者是我要承諾讓他們可以自辦市地重劃」、「這個發函完全沒有這樣的一個法律效果,而是出自於起訴書的臆測,包括臆測沒有發生過的事情。」

 

鄭文燦的陳述中也極力捍衛個人清白,提及在他收押禁見期間,已經有大量報導,與他所看到的筆錄、偵訊光碟、會議記錄完全不同,「我想一個人當市長不可能只是為了拿錢,這是對人格的污辱」。

 

鄭文燦今天開場就先指控檢方提出的時序圖錯亂,「檢方提出的是107年2月22號申請內政部認定符合都市計劃變更的要件。107年5月11號,內部就認定了符合這個要件。」而本案申請內政部認定都市計畫要件,是在9月7號會議之後,10月12號鄭簽核後,在10月13號發函給行政院。

 

鄭文燦說,本案(工五擴大案之後行政院交付給國發會審查,究竟是否符合都市計畫第27條第3項或第4項,即經濟發展或國家重大建設二擇一。後來國發會交付給內政部審查,內政部審查認定,符合都市計畫法第27條規定,認定為符合經濟發展,因此同意個案變更。)內政部回覆本案的函,是在107年2月22號發函。

 

鄭文燦再說,從內政部發函可以看出,9月7日會議之後的市政府的申請函,內政部的回覆可以看的出來,全案只有一個法律效果,就是工五擴大案是否符合個案變更的資格。如果符合,那麼桃園市政府才可以申請都市計劃變更,相對地,也就是說這個申請函並沒有其他的法律效果,包括「是否可以9.12公頃自辦市地重劃」、「是否可以豁免百分之百地主同意」。

 

鄭文燦強調,從會議記錄的勘驗、結論及事後最重要的行政院與內政部的回函,可以看得出來,根本沒有起訴書所指述的「我要幫他們解套,或者是我要承諾讓他們可以自辦市地重劃」,認為這個發函完全沒有法律效果,而是出自於起訴書的臆測,包括臆測沒有發生過的事情。

 

鄭文燦更說,9月7號的會議是檢察官起訴他最重要的一次會議。這一次會議結論是針對9.12公頃。市府同仁的證詞,包括內政部營建署的行政指導,說要依據內政部工五二通的規定,依據都市計劃的規範,要取得全部地主同意書才能夠申請自辦市地重劃。

 

鄭文燦說,他在會議當中超過三次強調,必須要百分之百取得地主同意書才能夠自辦市地重劃。他的立場非常清楚,就是依法行政,沒有幫忙廖俊松解套百分之百地主同意書的門檻。但在起訴書當中,這場會議卻被扭曲為幫廖俊松解套。而且虛構出一個合意對價的職務行為,與會議的內容、結論,完全相反。

 

鄭文燦還透露,在本案偵辦過程中他已經說明,達成百分之百同意的門檻,才能辦理農業區的變更,這是「天條」。而在最後一次偵訊的時候,檢察官問他,這個天條是否可以因為平均地權條例或都市計劃法規而改變?他回答不行,檢察官卻說:「那跟我的認知不一樣。」

 

鄭文燦說,他當了8年市長,又聽了營建署跟市政府這麼多公務員的意見,當然知道農業區變更只有兩條路,第一條是區段徵收,第二條是百分之百地主同意才能夠辦理自辦市地重劃。

 

鄭文燦認為,從關鍵的會議紀錄勘驗,再一次證實了他是堅守法律的規定,而檢察官是誤會的。「我們沒有幫廖俊松解套百分之百地主同意的門檻,也不可能解套,因為這是法律規定,不可能跟廖有任何的合意對價的職務行為。但是在法庭上,檢察官的說法是在把會議中的幾句話加以剪裁、錯誤解釋。如果有完整的內容,就知道這次會議是一個進度的會議,目的只有一個,就是要送行政院認定為符合國家重大建設,符合的目的是要適用《都市計劃法》第27條的規定。」

 

鄭文燦表示,如果有研究過全案的會議記錄,及都市計劃法的規定,「就不會有結論說我要透過這次會議幫他們解套。」

 

鄭文燦陳述,從會議紀錄的勘驗可以知道,呈報國家重大建設,是工五擴大案的一個必要程序,也是一個啟動都市計劃變更之前,必須取得的資格,與廖俊松無關。而且,9月7號的會議結論, 41公頃採取區段徵收,9.12公頃納入工五二通,依照「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得以自辦重劃。這個結論,根據與會的都發局歐政ㄧ科長陳述,他是依照106年8月2號桃園市政府拜訪營建署會議,營建署建議的結論。

 

鄭文燦提到,本案在105年12月13號第一次拜會的結論,跟這一次9月7日的會議結論是一模一樣的,也就是説,41公頃按照規定區段徵收,9.12公頃案照工五二通都市計劃的規定自行申請。所謂二通,就是第二次通盤檢討,按照大法官會議的解釋,都市計劃通盤檢討具有法規性質,各級政府都應遵循。針對9.12公頃,我們是重述工五二通的結論,而且是營建署建議要求的。

 

鄭文燦說,從會議記錄的勘驗,可以清楚的看到,這個二通的結論,事實上是在他擔任市長之前,在100年的時候取得內政部個案變更的資格,在103年寫入工五二通都市計劃書的內容,這些都還是他在上任市長之前已經取得的。

 

鄭文燦解釋:「如果他們做不到工五二通的規定(取得百分之百地主同意書),就是改由市政府來主辦全案9.12公頃加上41公頃的都市計劃,這是非常明確的。這也是為什麼我特別說,他們辦不到就是政府來公辦。」

 

鄭文燦也說明:「41公頃加9.12公頃核定為一個都市計劃,那麼要符合都市計劃法27條的規定。這個部分是營建署在106年3月31號的會議提出來的方案。那這個方案也特別說明,它是基於都市縫合的考量。從會議記錄勘驗可以看到,歐政ㄧ科長特別提到,因為全案要一起『整體規劃』,道路才能打通、排水才能設計、水保跟滯洪池公園才能夠安排好。換句話說9.12公頃跟41公頃合成一個都市計劃是有必要性的。如果他們辦不成自辦重劃,沒有取得百分之百,那當然是由市政府來進行 9.12公頃加上41公頃,全案50公頃的區段徵收。」

 

鄭文燦也反駁,「邱檢察官提出說『兩樣都要報』,可是大家看會議記錄的結論,我們結論並沒有決議要報免區段徵收,我們決定的結論是把9.12公頃部分,重述工五二通的規定,所以,並沒有決定要報免區段徵收改市地重劃。」「所謂『夾帶』的說法,事實上,是把全案是一個都市計劃,9.12公頃加上41公頃,並不是夾帶他們可以自辦市地重劃。」

 

鄭文燦強調,「這樣的誤解,我覺得非常的不理解。因為我們全案並沒有對於廖俊松有任何的承諾。我們每次都強調說如果自辦不成就是公辦,如果你們不能取得百分之百的地主同意,就是由政府主辦這一次的都市計劃開發,也就是全案要採取區段徵收。所以這樣子的結論對於廖俊松來說,他應該聽得很清楚。我不知道為什麼檢察官會有這些誤會。」

 

鄭文燦也說,「從會議記錄的勘驗可以看出,桃園市政府是按照法令的規定與行政院的函示,來進行本案的工作;包括營建署的行政指導,也包括市府同仁的建議。全案一樣要符合內政部都委會的各種相關規定,假如不符合的話是過不了的。所以大家看得出來。我們是在依法行政的軌道上處理本案,不因為廖俊松的陳情,改變我們的立場,或是曲解法令。我們反而一再的重申法律的規定,希望他能夠達標,如果他不能達標,事實上,我們就無法接受。」

 

鄭文燦還說,「從會議記錄勘驗也看得出來,廖俊松希望同步解編山坡地,我們並沒有接受。我們表示說要全案開發完成,設置滯洪池,做好水保設施,另外才要提出申請,而且這個全案如果申請山坡地解編,還要經過行政院農業部的核准。」「另外,假設都市計畫審定過後,在審定時就要百分之百地主同意才能夠在都計中載明自辦市地重劃,就算他已經都走到這個程序了,我們還把重劃計劃書核定的時間由三年縮短為兩年,這也代表說我跟他沒有合意。「

 

鄭文燦還說,「事實上,廖俊松在會議中的發言,他是反對縮短為兩年,我們說既然要快,就算你取得百分之百,我們希望後面的重劃計劃,仍然需要縮短為兩年。」

 

鄭文燦也澄清,「而檢察官有個誤會就是說,重劃計劃書核定之後,將來重劃會發起時要有30%地主提議,這不代表說他在前面都市計劃審定時,如果要自辦市地重劃可以豁免這百分之百的規定。」但「百分之百地主同意的規定,寫在行政院91年的函示,以及內政部的各項解釋令,採用自辦市地重劃的都市計劃,在主要計劃核定時就必須取得百分之百地主同意。」

 

鄭文燦還說明,從會議記錄的勘驗也看到,都發局同仁說明的很清楚,這一次的會議,只有一個目的就是要取得個變的資格,這也是唯一的效果。而且現在的討論,都只是草案,都要等內政部都委會來做最後決定。因此,全案只有針對如何取得工五重劃案要適用《都市計畫法》第27條規定,能夠有申請的資格。即便沒有9.12公頃的二通規定,我們41公頃要變更一樣要走都市計劃個案變更的程序,也需要認定為國家重大建設或者適應經濟發展,這跟9.12公頃沒有關係。

 

鄭文燦強調,即使沒有這次會議,9.12公頃土地,如果取得了百分之百地主同意的門檻,它一樣可以循都市計劃程序自行辦理。這也就是我上次為什麼說,109年2月,其實廖俊松自己也提出申請,5.13公頃已經取得百分之百土地,要申請自辦市地重劃,而且,受理的窗口是內政部的柍營建署。當時,他依據的法令就是工五二通的規定,以及都市計劃營業區變更使用規範。換句話說,廖俊松本人是知道法令的規定,他無法豁免百分之百地主同意的門檻。

 

鄭文燦還提到,會議記錄勘驗講「大人跟小孩報球過河」,這是比喻,把一個比喻說成,好像我要幫助廖俊松什麼事情,這是擴大解釋。大家看前後文,它指的是41公頃加上9.12公頃合併為一個重大的建設計劃向行政院申請核定,這句話任意解釋為要夾帶9.12公頃可以自辦市地重劃,無視於會議結論說的很清楚,是重申「9.12公頃必須按照工五二通的規定、依照都市計劃變更使用審議規範,才能夠申請自辦重劃」,也就是說,會議的結論是要求這個廖俊松按照法定規定,要取得百分之百,必須自己提出申請。所以把都市計劃合併在一起,解釋為夾帶自辦重劃過關,這是錯誤的。希望檢察官能夠對於全案的會議記錄,白紙黑的記載,法令的規定能夠解讀正確。

 

鄭文燦也強調,市府跟營建署的同仁,在多次的會議當中都有特別提到,本案按照營建署及行政院的函示,採用區段徵收,如果土地所有權人要申請自辦,就是要取得地主同意輸百分之百,而且按照都市計劃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視規範。重要的是,後面也一樣要按照程序來向中央申請,地方公務員、中央公務員以及市長的說法都一致。所以本案歷次會議的立場是一樣的,並沒有任何變動,如何能夠產生所謂的對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