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未放棄中華民國以外國籍之村里長 均應依國籍法規定予以解職
CNMA新聞聯合網/
298 天前
記者:李宥漮 內政部報導
有關(8/3)日媒體報導花蓮富里鄉村長鄧萬華因遭花蓮縣富里鄉公所解除公職,將訴願爭權益1事,內政部表示,擔任公職者,負有國家忠誠義務,國籍法明文規定民選公職應於就職前辦理放棄中華民國以外之國籍,並於就職之日1年內完成放棄並提出佐證資料。對於未依規定辦理之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依法解除其公職。花蓮縣富里鄉公所解除學田村鄧萬華村長職務係依法行政,其如有不服,得依法提出訴願。
有關(8/3)日媒體報導花蓮富里鄉村長鄧萬華因遭花蓮縣富里鄉公所解除公職,將訴願爭權益1事,內政部表示,擔任公職者,負有國家忠誠義務,國籍法明文規定民選公職應於就職前辦理放棄中華民國以外之國籍,並於就職之日1年內完成放棄並提出佐證資料。對於未依規定辦理之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依法解除其公職。花蓮縣富里鄉公所解除學田村鄧萬華村長職務係依法行政,其如有不服,得依法提出訴願。
內政部強調,村里長如因未辦理放棄中華民國以外國籍,由公所解職,解職處分效力,自其就職之日起生效。
最後內政部呼籲前述尚未辦理解職之村里長,凡具有中華民國以外之國籍,均應放棄,對未辦理者,公所均應依法辦理解職,各地方政府亦應依地方制度法賦予其對公所指揮監督之權責,積極督促公所依國籍法規定辦理村里長解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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