縱火刺青店燒死老闆夫婦 民事判賠1173萬餘元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屏東市民享路的一間刺青店112年10月29日發生火警,造成刺青店老闆夫婦死亡,縱火的許濸雄去年11月間遭屏東地院依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民事賠償方面,屏東地院審理後,判賠黃姓老闆雙親共1173萬3655元。可上訴。
這起發生在112年10月29日清晨4時31分的惡火,刺青店黃姓老闆夫婦住在刺青店民宅樓上,火警造成28歲陳姓老闆娘送醫不治、30歲黃姓老闆重傷,之後也傷重不治。警消從監視器影像發現,一名全身暗色衣著的男子,走到刺青店前,在店前停留約40秒,疑似潑灑汽油,接著店前火苗突然竄出,男子則逃離現場。
檢警拘提縱火男子許濸雄到案,屏東地檢署並依殺人罪將許起訴。許男在屏院國民法官法庭審理時辯稱,他不知道本案刺青工作室有人居住,只是想教訓黃姓老闆而燒機車,沒有想到會燒到房子;他當時躁鬱症發病。
不過,國民法官法庭認定,許濸雄放火行為時具放火燒燬住宅之直接故意,對黃姓老闆死亡有直接故意,老闆娘方死亡有間接故意,甚至在看守所與其父母面會交談時都表達黃姓老闆惹到他,死亡恰符合其意,但對於老闆娘的死亡結果,卻曾表示認為無辜、有意致歉。國民法官因此判處許濸雄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民事方面,黃姓老闆父親起訴主張許濸雄須賠償801萬4823元,黃母則主張771萬8832元。許濸雄則辯稱,事件的起因是案發前2天他被打,他是乖乖站著被打的,再加上他有精神方面的疾病。原告請求金額過高,應該要有依據,慰撫金部分由法院審酌。
法官審理認為,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判許應賠償黃姓老闆父親601萬4823元、母親571萬8832元,共1173萬3655元。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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