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哥籍「宏泰」貨輪拖斷台澎第三海纜 南檢依法起訴被告聲押獲准
台南地檢署署偵辦大陸籍王姓船長駕駛船名為「宏泰58」貨輪,明知船上電子海圖均有標示海底電纜位置,竟基於毀壞海纜纜線之犯意,於民2月25日凌晨,在臺南市北門區西方外海5海浬附近,將貨輪錨爪釋放下水,並駕船在臺澎3號海纜線上方做Z字形移動,且利用貨輪錨爪勾斷臺澎3號海纜線,導致中華電信公司海纜系統受損,並影響臺灣本島與澎湖間電話、網路寬頻通信使用,經檢察官偵查終結,認王姓被告涉犯電信管理法第72條第1項毀壞海纜相關設施罪嫌,依法提起公訴,並請法院審酌王姓被告始終否認犯行,犯後態度非佳,建請量處適當之刑。台南地方法院審理後裁定被告羈押禁見。
台南地院指出,被告涉犯電信管理法第72條第1 項之毀壞或其他非法方式危
害海纜登陸站、機房或與其連接之纜線罪嫌,犯罪嫌疑重大。被告為大陸地區人士,在臺無固定居所亦無親友,與臺灣地緣關係薄弱,依卷內事證,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本件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 項第1 款之羈押事由存在。審酌被告所犯係毀壞海纜纜線,嚴重干擾政府及社會運作功能,且可能產生公共危險,犯罪情節非輕,對社會秩序影響不可謂不重大,有高度確保本案審理程序遂行之公益。是考量國家刑事司法權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維護、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 程度,經以比例及必要性原則權衡後,認有羈押之必要,應予羈押。
台南地檢署指出,另本案7名大陸籍船員經專案小組調查後,認犯罪嫌疑不足,均為不起訴處分,該7名收容中之大陸籍船員另由權責單位依法遣送出境。
據了解,海巡署2月25日接獲中華電信報案指稱,台澎第三海纜於將軍漁港西北方6浬處發生斷裂,已啟用備援不影響通訊,請本署協助查處。海巡署於凌晨時2時30分派艇在現場海域監控多哥籍「宏泰」貨輪,發現該輪下錨滯留時,立即實施廣播驅離,並全程監控;接獲中華電信通報後,並以現行犯攔停「宏」輪,因舷差過大且海象不佳無法登檢,再加派旗津艦、PP-10059艇趕往增援,將「宏」輪押返台南安平港,全案依國安層級處理原則,報請台南地檢署指揮偵辦。
海巡署表示,「宏」輪於2月22日1910時至2月25日3時於將軍漁港西北方6浬(台澎第三海纜線北方0.5浬)滯留,海巡署全程監控,並通報安平港信號台廣播「宏」輪7次,惟均無回應。台南海巡艇於2時30分抵達將軍漁港西北方6浬,發現「宏」輪下錨滯留,即實施廣播驅離,0308時「宏」輪開始往西北方航離,3時24分海巡接獲中華電信初判疑似外力破壞時,立即通報攔查「宏」船,船舷外觀為「宏泰168」,經以無線電與「宏」輪通聯時獲復,該輪為「宏泰168」 ,惟AIS顯示為「宏泰58」,將於進港後併案查證,經協調航港局提供船席後,於12時15分成功將「宏」輪押返安平港。
海巡署經查,涉嫌的多哥籍「宏泰」貨輪,經查為中資背景的權宜輪,船上8名船員均為中國籍人士,不排除為中國灰色地帶侵擾行動。
多哥籍「宏泰」貨輪疑似拖斷台澎第三海纜 海巡押返安平港偵辦
另本案7名大陸籍船員經專案小組調查後,認犯罪嫌疑不足,均為不起訴處分,該7名收容中之大陸籍船員另由權責單位依法遣送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