誤判號誌釀禍還烙跑 警出示影像打臉肇逃男
【記者洪銘駿/台中報導】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交通分隊警員王御蒲日前晚間8點多,獲報前往南區國光路與忠明南路口處理一起交通事故,現場僅見一名28歲的吳姓機車騎士,他向警方表示,事發時他綠燈直行於國光路上,對向卻突然有輛小客車闖紅燈左轉,為了閃避對方,他緊急轉動機車龍頭,不慎自摔倒地,肇事車輛雖有短暫減速,但隨即駛離現場,他只能錯愕地看著對方逐漸遠去。
由於吳男當時驚魂未定,無法清楚記得車輛的相關特徵,員警立即調閱路口監視器,並透過警用系統聯繫當時經過的車輛,請求提供行車影像協助釐清案情。在熱心車主的協助下,不到4小時即鎖定肇事車輛,成功聯繫到26歲的廖姓男車主前來說明。廖男到交通分隊接受調查時堅稱自己當時是左轉綠燈,反控吳男違規闖紅燈才會摔車,與自己無關,直到員警出示監視器及熱心駕駛提供的行車影像,廖男才驚覺路口設有「多時相號誌」,實際闖紅燈的竟是自己,當場啞口無言。

警方事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對其肇事後未依規定處置的行為依法舉發,並將交通事故資料函送偵辦,吳姓騎士肯定警方積極追查的效率,也感謝熱心民眾主動提供影像協助,讓真相在當天就能水落石出。
警方呼籲,駕駛人行經路口時應放慢車速、注意號誌及車前狀況,確保自身與他人用路安全;另提醒,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民眾若不慎發生交通事故時,應立即報警並留在現場等候警方到場處理,無論事故大小,切勿因不知如何處理、認為不嚴重等理由,擅自離開現場,避免因逃逸行為而面臨更嚴重的法律後果,影響自身權益與他人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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