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人私下在台灣拘禁同鄉人 雲警偕同雲檢火速偵辦

【創新聞記者 陳雅琪/雲林 報導】日前有民眾報案指稱在雲林縣臺西鄉居處有越南籍金姓被害人遭身分不詳之越南籍民眾持刀械、槍砲等物攻擊後,強押上車後行蹤不明,雲林縣警方接獲報案遂立即報請雲林縣地方檢察署指揮偵辦,經指派檢察官廖易翔指揮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斗六分局成立專案小組共同進行偵辦。

雲林縣地方檢察署表示,雲警113年11月25日下午接獲報案後,即成立專案小組調閱分析監視器檔案後,於27日凌晨,掌握強押金姓被害人之車輛在雲林縣斗六市文化路某汽車旅館內,檢察官廖易翔擔心被害人生命安危,立即指示專案小組破門進入該汽車旅館房間內,發現被害人遭黑膠帶蒙眼躺臥在房間地上,當場逮捕80年次越南籍黎男、86年次越南籍黃男、80年次越南籍胡男、88年次越南籍梁男、86年次越南籍阮男、87年次越南籍阮男等6人,並扣得鎮暴槍、武士刀、折疊刀、西瓜刀、開山刀、瑞士刀、斧頭、球棒、鐵鍊等凶器及毒品等物,成功救回被害人。經雲林縣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訊問後,認黎南等6人均涉有妨害自由、傷害等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及勾串之虞,向雲林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本案日前業經偵查終結,依法提起公訴。

越南籍黎姓男子等6人知悉越南籍金姓被害人有積欠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越南籍女子債務,為協助該女子向被害人追討債務以賺取報酬,竟於113年11月25日15時許,由黎男、黃男、胡男駕駛自小客車,前往被害人位於雲林縣臺西鄉居處,向被害人索討積欠之債務,然遭被害人拒絕後,黎男三人等人竟憤而持刀械、鎮暴槍等物攻擊被害人,強壓被害人上車,載往雲林縣斗六市梅堤路防汛道路旁某建物拘禁。其餘三名越南籍同夥在知悉後上情,亦分別至前開拘禁處共同看管被害人,且渠等發現警方於113年11月26日21時許,在拘禁處附近巡視,旋將被害人移置雲林縣斗六市文化路某汽車旅館內躲避查緝。惟經持續追查,於27日0時30分許前往汽車旅館救出被害人,並逮捕越南籍黎姓男子等6人。

被告越南籍黎姓男子等6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2條之1第1項第1、2款之三人以上攜帶兇器剝奪他人之行動自由罪嫌;被告黎○俊、黃○達另涉有同法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雲林縣地方檢察署呼籲在台外籍人士,應遵守本國法律,案件偵辦不分國籍,不論被告、被害人國籍為何,雲林縣地方檢察署均會從速、從嚴偵辦,保障國人、外籍人士之財產、身體及生命安全。(照片/雲林縣地方檢察署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