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執行不得具有大陸身分與證件 陸委會正告公務員!
台灣好報/
1 年前

【記者 沁諠/台北 報導】大陸委員會28日表示,如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規定之情形,即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兩岸條例自93年起已規定國人具有中國大陸身分者,將註銷台灣人民身分,亦因此喪失擔任公職人員之資格。
由於現實情況,現任公職人員中確實存在領有中共身分證之案例,政府自即日起要求現職人員具結未在中國大陸設籍、領用身分證、定居證及護照,係加強宣導現行法律規定。公務人員擬任時本就必須對諸多事項具結;自即日起增加具結並宣導兩岸條例自93年起已有之規定,政府相關主管機關依法行政乃職責所在,並無任何不妥,亦不存在違法情事。
陸委會說明,國人如向中共申領上述證件,必須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宣誓效忠,已違背公務員任用法」第4條的「忠誠義務」。政府要求現職人員具結沒有違反忠誠義務之「具體情形」,是政府對全體公職人員行政管理的內部要求與權限,不涉及對公職人員的權利侵害。
陸委會強調,依照中共法規申領「居住證」,必須在中國大陸居住6個月以上。我國公職人員依國家現行人事管理規範,不可能存在符合中共申領要件之情形。相關人員如確實領有「居住證」,所屬機關即有必要釐清當事人取得證件,是否有違反人事差勤或赴陸管理規範之情事,否則即是中共為推動統戰及融台策略,不惜違反自身法令招攬國人赴陸申辦之鐵證。陸委會重申,公職人員行使公權力,不僅應遵守法令,更應積極考量國家整體利益,採取一切有利於國家之行為與決策,政府禁止現職公職人員領用中共居住證,係政府政策,也是政府對全體公職人員的管理權限,全體公職人員均有遵守義務。
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 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圖:本報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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