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猥褻男被雲檢起訴心生不滿 在檢察官住處自焚
創新聞/
1 年前

【創新聞記者 陳雅琪/雲林 報導】一名陳姓男子於民國113年1月17日因涉嫌強制猥褻,由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提起公訴,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認定陳姓男子犯性騷擾防治法之性騷擾罪,於113年9月27日判處有期徒刑4月,陳姓男子提起上訴,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113年12月31日駁回上訴確定。嗣後陳姓男子對該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114年2月19日駁回再審之聲請。
陳姓男子疑似對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對其提起公訴,致其遭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不滿,於114年2月27日上午11時許,至承辦檢察官住處內神明廳自焚,並當場身亡。雲林地方檢察署黃智勇檢察長獲悉後,立即率同主任檢察官至現場進行瞭解;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長黃玉垣知悉後,亦旋即指派檢察官陳建弘至現場慰問雲林地方檢察署承辦檢察官及其家人;法務部鄭銘謙部長知悉後,責成臺灣高等檢察署張斗輝檢察長指派臺灣高等檢察署政風室至雲林地方檢察署瞭解機關安全維護,確保雲檢同仁安全,避免日後危及檢察官人身及居家安全之情事再次發生。
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及雲林縣消防局於114年2月27日上午11時許,接獲本案通報後,旋至現場勘查採證,就自焚過程進行調查,雲林地方檢察署外勤檢察官接獲報驗後,於同日下午5時許,已對陳姓男子完成相驗程序,確認死者身分及死因。
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均係秉持公正客觀的態度執行職務,民眾若對偵查程序或判決結果不滿,應循正常管道救濟。對於今日發生的憾事,本署深感遺憾,日後,本署全體檢察官依舊會戮力從公、克盡職責,以國家公益代表人身分進行刑事案件之偵查及訴追。(照片/記者陳雅琪翻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