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鹽前董座陳啓昱否認犯行 檢方具體求刑12年

【創新聞 記者陳聖璋/台南報導】台南地檢署偵辦台鹽綠能弊案,27日偵結起訴前董事長陳啓昱、前總經理蘇坤煌、前副總經理郭政瑋、鴻暉國際公司負責人蘇俊仁 、晁暘開發公司及偉珵開發公司負責人戴妤倩等人,涉犯證劵交易法、公司法等罪,陳啓昱、蘇坤煌2人均否認犯行,態度非佳,檢方具體求刑 12年、10年。
台南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蔡宗聖指出,陳啓昱與蘇坤煌於2016年至2017年擔任台鹽實業公司董事長及綠能辦公室執行長期間,均未謹守忠實義務,且故意隱匿或不揭露利益衝突關係,不顧多名公股董事及獨立董事於董事會中提出未實質評估、調查成立綠能公司之商業風險等質疑,於2017年3月間逕自主導通過台鹽實業公司轉投資成立台鹽綠能公司之議案,以達成陳等利用台鹽綠能子公司進行利益輸送之意圖。
陳啓昱與蘇坤煌先與鴻暉國際公司負責人蘇俊仁、晁暘開發及偉珵開發公司負責人戴妤倩達成土地開發服務費用分潤之協議,再不當利用對台鹽綠能公司營運、財務等決策之實質控制權,於2017年至2021年間,唆使台鹽前副總經理郭政瑋配合違反台鹽綠能公司請、採購規範,且未依規章核轉至台鹽實業母公司會計稽核審查監督,擅自將電業投資商委託台鹽綠能公司土地開發服務承攬案,媒合電業投資商與鴻暉國際、晁暘開發及偉珵開發等公司簽訂土地開發服務契約。
將本屬台鹽綠能公司的利潤,流向鴻暉國際、晁暘開發等公司,該等公司再依先前約定分潤予台鹽綠能公司前董事長陳啓昱、蘇坤煌等人,致使台鹽實業公司及台鹽綠能公司蒙受新台幣3億餘元之損害。
檢察官認台鹽綠能公司前董事長陳啓昱、前總經理蘇坤煌、前副總經理郭政瑋、鴻暉國際公司負責人蘇俊仁 、晁暘開發公司及偉珵開發公司負責人戴妤倩等人,均涉犯證劵交易法第171條第2項及第1項第2款、第3款加重非常規交易及加重特別背信等罪嫌。
檢察官強調,陳啓昱、蘇坤煌於本案行為時,分別係台鹽實業公司董事長及綠能辦公室執行長,均未謹守忠實義務,為規避台鹽實業母公司監管機制,共同主導另行轉投資成立台鹽綠能公司,並分別擔任台鹽綠能公司董事長及總經理,且陳、蘇2人共同策畫電業投資商及土地開發商以非常規交易模式進行利益輸送,並自鴻暉國際及晁暘開發等公司獲取不法分潤,對台鹽實業公司、台鹽綠能公司之財產損害甚鉅,且犯後均否認犯行,態度非佳,建議法院分別量處陳啓昱有期徒刑12年,蘇坤煌有期徒刑10年。
檢察官調查後,認陳啓昱與蘇坤煌透過本件非常規交易,而自鴻暉國際、晁暘開發及偉珵開發等公司,分潤獲取之不法所得分別係新台幣5800萬425元及7461萬1,341元,建請法院依法宣告沒收及發還被害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