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此「台」非彼「臺」的探討、釋義

銳傳媒/
40 天前

【專欄】此「台」非彼「臺」的探討、釋義

 

筆者於2024年在「臺北市藝文推廣處」,申請〈「彩墨」舞江山:寶湖里的夢幻〉師生創作展,在展出申請的過程,藝文推廣處承辦人員三令五申提醒:發出的文宣品內容只要提及「臺北市藝文推廣處」需要先經過確認同意才可發放和擺放。這樣的規定本無關風雅,我們謹守該處規定也無可厚非。

只是接著承辦員特別強調:藝文推廣處名稱是「臺」,非「台」,所以海報、文宣品要用「臺」。這也就牽引出筆者從意識型態的質疑,覺得有加以探討、釋義之必要。然而本文並非針對「臺北市藝文推廣處」,只是藉此探討目前普遍使用「臺」、「台」現況之分析,特此聲明。

此「台」非彼「臺」的探討、爭議雖然由來已久,但到目前綜觀各家說法還是僅止於文字形成、使用習慣的分析,並未直指台灣民主化的過程中,所逐漸透顯「被殖」與「主體意識」的差異性觀點。因此,本文著重在,從目前公家機關的言說、使用的理念情況加以解讀;也意在喚起,此「台」非彼「臺」真正用意,以免陷入黨國思想的宰制而不自知。

[caption id="attachment_97874" align="alignnone" width="650"] 1948年「台灣」銀行發行1000元[/caption]

一、「台」不是「臺」的簡體字。從中國文字演化觀之,「台」比「臺」更早出現在中國經典之中。成書於公元前91年的《史記》,根據《辭海》記載〈史記太史公自序〉:「唐堯遜位,虞舜不台」,「台」(音ㄧˊ)是「喜悅」的意思;其後東漢許慎於公元100年著《說文解字》「臺」(音ㄊㄞˊ)解釋為「觀四方而高者」,可供眺望四方高而平的建築物之謂;《晉書˙郗鑒傳贊》:「奕世登台。」(音ㄊㄞˊ)故稱人也可說「台」,如兄台、台端。可見「台」不是「臺」的簡體字。

二、清代書寫以「臺」為主流。清初台灣地圖,台南清楚標示為「臺灣府」,用的是「臺」字;其次台灣最早的一本遊記,清康熙郁永河《裨海記遊》,書內所用的皆為「臺」字;連橫《臺灣通史序》,全文也用「臺」而不用「台」。清朝是台灣族群面臨全面被漢化、賜姓、賜堂號的一代,稱「臺」灣其目的顯然意在殖民漢化思想的牽結關係;也可以說以「臺」制「台」,開啟被殖民的意識形態。這也是後來中國國民黨教育台灣人,去日本化而中國化的重要依據。

因為,將「臺灣」寫成「台灣」,早在日治時期就已形成,日本人不寫「臺」而寫「台」,日本總督府的徽章就用以「台」字為圖案,台鐵Logo是在「台」字中加上鐵軌,「台灣電力公司」也是使用「台」字。甚至早期國民黨在台灣委託「台灣銀行」發行的新台幣,「台灣銀行」也是「台」字。

三、黨國時期將「臺」字正式規定於法規之中。2010年教育部以「臺語字第0990198837號」通函各機關學校,考量公文書具有教育與規範之意涵,並顧及社會觀感,力求正確教育示範,請各機關學校書寫發文字號及機關地址時,不用「台」字,而用「臺」字。

[caption id="attachment_97875" align="alignnone" width="768"] 沿用至今台鐵logo[/caption]

2018年〈立法院議題研析:臺(台)灣之法律用字探討〉稱:關於「臺灣」與「台灣」之法律用字,在法律是否如中選會所稱之寫成「台」或「臺」皆可?非無疑慮,戶籍法第24條及第48條之1,均採用「臺灣」之用字而非「台灣」。質言之,除非依地方制度法變更「臺灣」之用字為「台灣」,否則現行之法律用字應為「臺灣」。

馬英九主政的2010年,教育部考據字源後宣布,規定教育部公文一律使用「臺灣」用字,並通函各級學校及國立編譯館、教科書商,從此教科書統稱「臺灣」。教育部國語會執行秘書陳雪玉強調,「台」是「臺」的異體字,不是簡體字,教科書的台北、台中、台南等地名,也要一律書寫為臺北、臺中、臺南。

可見即使民主化之後的黨國時期官僚系統,由於缺少轉型正義的認知,仍強烈的將「臺」字覆蓋在教育、行政系統之上;與戒嚴時期台灣各縣市鄉鎮街道名稱,覆蓋中國地名之政策如出一轍。

然而目前社會上「台」字因筆畫較少,愈來愈多人把「臺」寫成「台」,並非意識形態作祟,絕大多數用「台」字已成約定俗成。不過,從上述的歷史文獻的爬梳,足以證成此「台」非彼「臺」真正用意,其背後已經潛藏著文化移植及國家統獨之爭的較勁。

值此2025年,台灣人因國、共聯合滅台;藍、白國會亂象,所引發捍衛台灣的主體意識蓬勃發展之際,除了罷免連署書必填寫「臺」字之外,呼籲台派團體在「書寫台灣」之時,切記不要使用以「臺」行文,以免墮入被殖的深淵而不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