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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年不放煙花爆竹好不好/夏俊山

台灣好報/ 2025.01.29 09:45

夏俊山

每年春節,限放或禁放煙花爆竹的資訊都會多起來。例如,山東省煙臺市芝罘區、牟平區等地明確全域禁放,山西省全省範圍內禁放。

過年了,不放煙花爆竹好不好?

不放煙花爆竹,主要是考慮安全問題。但是,堅持放煙花爆竹的人認為:煙花爆竹承載著民俗情感,營造了濃厚的節日氛圍,是年俗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燃放注意安全就行了,不放,那是因噎廢食,既沒有年味,也不吉利。

放與不放,好像都有道理。其實,我們的思考再深入一步:就會明白,倡議不放煙花爆竹,真的很好。有人堅持要放,那是舊習俗難改。

說到舊習俗難改,筆者想起了兩起慘案: 1884年,清朝政府頒佈剃髮條例,即所謂“剃髮令”。漢人的傳統觀念是“身體髮膚,受之父母,不敢毀傷,孝之始也”。1645年夏,在典史閻應元等人領導下,江陰人民抵制剃髮令,堅守江陰城81天。城破後,留發不留頭,“城內死者九萬七千餘人,城外死者七萬五千餘人”。 1912年3月5日,南京臨時政府頒發“大總統令”(即 著名的“剪辮令”)。1912年7月1日,彭仲豪、周振聲到山東昌邑縣勸導剪辮。並指揮員警當場剪掉了前清武官許殿魁等人的辮子。7月2日晨,被強剪辮子的許殿魁等糾集200多人,手執兇器,“但凡遇到剪辮者,格殺勿論”。27名剪辮者被殺,濟南都督周自齊派兵緝凶,斬殺45人。

上述歷史慘案,均有記載,網上也可查閱。漢人先是抵制剃髮留辮子,過了267年,又拼死保辮子。為什麼會這樣呢?這是因為,有些行為不論對錯,只要成為習慣,改變就有難度。留不留辮子,讓個人自由選擇就不是問題。清兵入關,強推剃髮留辮子,不合漢俗,因此遭到抵制,乃至以命相搏;近300年過去,留辮子已成習俗,想改不容易,“昌邑慘案”就是另一起極端的案例。

再以纏足為例。據高洪興《纏足史》考證,纏足始於北宋, “三寸金蓮”被讚譽千年。為恢復女性的“天足”,1904年,上海成立天足會,單是宣傳放足的書目就發行了30多種。到了1912年,纏足仍然流行。孫中山發令文指出;“纏足一事,殘毀肢體,阻閼血脈,害雖加於一人,病實施於子孫……此等惡俗,尢其先事革除,以培國本……違禁令者,予其家屬以相當之罰。”可是,直至1950年代,距昆明140公里的通海縣六一村,仍有人裹足。被稱為“中國最後的小腳部落”。上述例子,百度可查。

有人說,坐飛機,乘汽車都有安全問題,是否放棄?這樣類比,其實毫無道理。放棄交通,嚴重影響生活,不放煙花爆竹,要緊嗎?難怪有人說,錯誤被群體重複30年就成習俗,想改變必定有人反對。就說纏足吧,危害十分明顯,政府發令,媒體跟上,費時幾十年才得以廢除。過年燃放煙花爆竹的歷史更長,怎麼可能輕易改變呢?

古人燃放煙花爆竹驅邪,那是科學不發達,影響了人們的認知。今天回頭看,燃放煙花爆竹,無非是毒化空氣,製造噪音,產生垃圾,污染環境,引起火災,不但與“福”無關,反而與禍更近!可是,抽煙有害,煙民還是要抽。燃放煙花爆竹有害,很多人還是要放。顯然,有些行為是習慣使然,有些則是生理或心理需要,要不要改變,應該分析一下利大還是弊大。藥品有副作用,利大於弊,還是要吃。變質食品有營養,吃了弊大於利就該丟棄。燃放煙花爆竹應該不屬於前者。

不放煙花爆竹真的很好。在筆者看來,舊習俗難改,並不意味著不必改,不需要改,只是需要時間和耐心。我們可以先倡議不放,回應的人多了,燃放煙花爆竹的就少了,這一習俗就會式微,就會退出我們的生活。習慣了沒有煙花爆竹的春節,大家並不會覺得缺了什麼,你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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