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檢署檢察官陳立儒2023年與一名女大生發生行車糾紛,討論和解時,屢次向女大生表示以「做愛、開房間」為抵付賠償金的條件,遭女大生提出性騷擾申訴,監察院認為陳嚴重斲傷司法形象而彈劾;法務部也認為陳的行為失當,移送懲戒法院審理,第一審判處陳立儒罰俸3個月,上訴後,第二審認為已嚴重損害檢察官的職位榮譽和尊嚴,今(16)日改判處免除檢察官職務,降轉為檢察事務官。
陳立儒2011年9月起擔任北檢檢察官,2023年5月21日晚間在萬華騎自行車時,與騎乘機車的女大學生擦撞,在報警、索賠事宜的商討過程中,陳男以女大生發生事故逃逸為由,不斷提出以性行為抵付賠償金等言詞性騷女大生,他多次向對方說「我的意思是說,妳如果願意跟我做愛,妳就不用給我錢,那我也不管妳到底有沒有18」,嚴重違反檢察官應謹言慎行的倫理規範要求,且情節重大,監察院、法務部分別將他移送懲戒法院職務法庭。
職務法庭認為,女大學生當時已經成年,但陳立儒的言詞悖離檢察官應謹言慎行的倫理規範要求,損害人民對司法的信賴。第一審判處陳立儒罰款,數額為現職月俸給總額3個月的懲戒處分。法務部、陳立儒均指摘第一審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
法務部代理人江貞諭主任檢察官在言詞辯論時表示,「我不想讓別人認為我也是這樣的檢察官,我不想讓別人認為檢察官講這樣的話是可以的。…我也是一直在掙扎要不要講,因為陳立儒是我們北檢的同僚,已經共事很長一段時間…」
第二審指出,陳立儒「趁機欺凌弱勢」,發現女生身上只有300元、戶頭存款只有11元的時候,立即趁機要求陪睡以抵付賠償金,而且不論她是否未滿18歲,都要這位女生陪睡,言詞性騷擾的嚴重程度,自社會上明理、不存偏見與通達事理的人的角度來看,當已嚴重減損檢察官的職位榮譽及尊嚴,並使人民失卻對他適任檢察官的司法信賴。
第二審認為,原判決雖認定情節嚴重,卻僅處以罰款,未充分評價其行為對檢察官職位的損害,廢棄原判決,改判免除檢察官職務,但考量陳男違失屬偶發,行為後態度良好,且多年來在職務上有特殊表現,依《法官法》相關規定,將其轉任為檢察事務官,全案確定。法務部建議將其轉任至新北地檢署擔任檢察事務官(職務編A60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