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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肥為轉投資融資背書大虧損 前董事長等違反證交法判刑

匯流新聞網/張孝義 2025.01.14 08:25

台肥為轉投資融資背書大虧損 前董事長等違反證交法判刑 53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農業部為大股東的台灣肥料公司於100年4月18日,與昆山炫興化學品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旗下的晉群公司簽訂「合資協議書」,各以投資51%與49%之比例,合資設立旭昌開曼公司,旭昌營運不善,賠掉15億股本,台肥還幫旭昌公司融資背書保證1000萬元美金,造成台肥損失3億新台幣;台北地院今(14)日依違反證交法之特別背信罪,判處前董事長鍾榮吉徒刑5年,前副總經理周偉馨4年,前投資處長劉奕鐘1年9月、緩刑3年。可上訴。

檢方起訴指出,鍾榮吉自97年9月17日到101年5月31日,擔任台灣肥料公司董事長,台肥公司100%持股子公司TAIFER(CAYMAN) INTERNATIONAL GROUP CO., LTD.台肥開曼公司與昆山炫興化學品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的子公司JINQUN INTERNATIONAL CO.,LTD.晉群公司於100年4月18日簽訂「合資協議書」,各以投資51%與49%之比例,合資設立TR ELECTRONIC CHEMICAL CO., LTD.旭昌開曼公司作為海外控股公司,並由副總經理周偉馨擔任代表人,再由旭昌開曼公司100%轉投資成立旭昌化學科技(昆山)有限公司(旭昌昆山公司),在大陸地區從事電子級化學品之製造及銷售。

旭昌開曼公司於100年底,以旭昌昆山公司建廠急需資金以購買設備及營運周轉使用,但因大陸地區註冊資本不得動用、融資風險及成本高等因素,進而向台肥公司提出向國內銀行申請美金貸款的必要。台肥公司於100年9月13日、同年12月15日均召開審議會討論。

這2次會議過程,均已有台肥公司人員提及依據合資協議書第1.3條規定,各股東應按實收資本額出資比例負擔經營損益及風險,台肥公司若替旭昌開曼公司背書保證,曝險金額會超過出資額。

且旭昌開曼公司100年12月31日淨值僅美金1012萬1171元,依台肥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作業程序第12條第4項規定,台肥公司背書保證金額不得超過旭昌開曼公司淨值50%,即美金506萬餘元。這項連帶保證案違反作業程序規定,而有相當風險。

鍾榮吉明知上情,仍與周偉馨共同推動、通過,並要求劉奕鐘配合,致台肥公司100年12月27日之董事會通過用連帶背書保證方式擔保旭昌開曼公司1000萬美金之融資案件。

旭昌開曼公司及晉群公司於103年間,因皆無充足資金,亦無力提供等價之設質擔保,上海商銀於是向共同連帶保證人台肥公司催討償還貸款,台肥公司自103年起代位清償,陸續於103年6月25日、104年4月22日、105年3月31日,分別償還美金457萬元、330萬元、214萬7065.65元,含貸款利息及違約利息共計美金1001萬7065.65元,折算新臺幣約3億964萬5346元,又因旭昌開曼公司、旭昌昆山公司業於105年間辦理解散,而已無法收回上開款項,致台肥公司遭受損害。

北院合議庭審理認為,鍾榮吉等3人明知台肥公司100年9月13日、同年12月15日召開之審議會均已有相關人員提出風險建言、本案會計師核閱報告顯示旭昌開曼公司淨值僅約1千餘萬美金,實收資本額均未到位。

鍾榮吉等3人更不顧本案投資之關係中,台肥公司100%持股子公司台肥開曼公司與炫興公司之子公司晉群公司,是共同投資旭昌開曼公司。縱要進行背書保證,台肥公司應要求晉群公司之股東即炫興公司、趙建良等人共同為背書保證,而非與不具償債能力之晉群公司共同連帶保證,始能維護台肥公司不至因晉群公司並無償還能力而需負擔全部之擔保責任。

且自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徵信報告所顯示之資訊,101年1月12日聯徵「炫興公司及負責人趙建良未提供查詢聯徵同意書,故暫未查詢相關資料」、「旭昌開曼公司未提供財務資料,營運狀況欠透明」、「晉群公司係台灣炫興化學為控股之需於Samoa成立之境外企業,2010年12月始成立,僅屬控股性質,與台灣肥料公司轉投資之台肥開曼合資,掌控旭昌化學(昆山)之營運,未提供財務資料」。

所以,除台肥公司以外,在本融資案徵信過程,無論是晉群公司、炫興公司或是趙建良,均未提供足以擔保財務能力之相關資料。

台肥公司人員要求旭昌昆山公司提出之具體建廠計畫及還款計畫也未獲得確實回應,台肥公司對於旭昌開曼公司亦無實質控制力,對於本項貸款案件是否應連帶保證,在內部人員已經於審議會中屢屢提出質疑之時,鍾榮吉等人不顧有反對意見推行此一連帶保證案,其決策及行為絕非建立在合理性的基準上。

因此一連帶保證案件,晉群公司之股東不需一起負擔保證責任,僅有台肥開曼公司之母公司台肥公司需要負擔保證責任,顯然已經使晉群公司及其股東即炫興公司及趙建良獲取利益。

合議庭認定,鍾榮吉主掌台肥公司之重大決策,但竟罔顧公司權益,直接在董事會中勸說、推行本連帶背書保證之案件之通過;周偉馨無視其主持之100年9月13日審議會即已經知悉相關違反規定之處,仍未詳予釐清、討論。

劉奕鐘一反先前於100年12月15日審議會之立場,表示雖依照規定須按股權比例背書保證,仍建議以附帶決議方式增列,若銀行不同意按股權比例背書保證時,可改用連帶保證方式,使台肥公司董事會通過此一融資連帶背書保證案,致台肥公司終承受鉅額虧損,實有不該。因此依違反證交法之特別背信罪對3人判刑。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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