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長林姿妙涉貪案,宜蘭地院日前宣判因圖利等罪被判12年半、褫奪公權6年,內政部宣布依「財產來源不明罪」法停職。據了解,林姿妙打算向行政院提出訴願,並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出行政訴訟,強調停職所引用的法規合法性有疑義,聲請停止執行停職處分。
林姿妙涉貪案纏訟2年,宜蘭地院一審宣判,林姿妙犯《貪汙治罪條例》的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洗錢防制法》特殊洗錢罪等罪,處有期徒刑12年6月、褫奪公權6年。並據《地方制度法》,縣市首長遭判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一審有罪即停職,目前縣長職務,由副縣長林茂盛代理。
然而,林姿妙對於宣判結果,仍表達無法接受被判重刑事實,她認為自己認真做事,人在做天在看,她沒做壞事,上天會認清事實。
據《聯合報》報導指出,林姿妙針對財產來源不明一審判決停職的立法疏漏,決定向行政院提出訴願,並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出行政訴訟。
據申請書中所指,1999年(民國88年)《地方制度法》立法時,《貪汙治罪條例》僅有第4條至第6條之罪,第6條之1的財產來源不明罪係2009年(民國98年)《貪汙治罪條例》修法時所新增。財產來源不明罪的刑度遠低於圖利罪(財產屋源不明罪法定刑度為5年以下;圖利罪法定刑度為5年以上),既然法定刑度較重的圖利罪皆須第二審判處有期徒刑才停職,法定刑度較輕的財產來源不明罪,自不得有重於圖利罪之法律效果。
申請書中也明列,停職處分適用法規明顯錯誤,其合法性顯有疑義,此案處分之繼續執行會對申請人及民主政治造成公益損害,有停止執行急迫必要性,故申請原處分於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終結前,應停止執行,維護申請人權利。(責任編輯:許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