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水扁涉洗錢案偵審逾16年 北院更一審再判免訴
前總統陳水扁被控在前台北101董事長陳敏薰買官案洗錢,台北地方法院認定追訴權時效已完成,判決免訴,高院撤銷原判決,發回更審。北院更一審仍判決免訴。可上訴。
陳水扁、吳淑珍夫婦被控收受陳敏薰新台幣1000萬元賄款,幫陳敏薰取得台北101董事長的位子,陳水扁夫婦分別被依貪污罪判刑8年定讞。高院審理時,認定陳水扁是洗錢共犯,由檢方重新調查。台北地檢署偵辦後,依洗錢罪起訴陳水扁。
台北地方法院審理期間,根據醫院診斷鑑定報告,認為陳水扁有多重身體症狀,因病無法到庭,於民國104年5月13日裁定停止審判。去年5月間,北院認定追訴權時效已完成,判決免訴。北檢以判決有程序瑕疵、追訴權時效計算有違誤等理由提起上訴。
台灣高等法院認為,原審於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而裁定停止審判後,欲進行終局判決前,應使訴訟參與者有表達意見的機會,保障當事人聽審權的正當法律程序。原審以追訴權時效完成,即作出免訴判決,其訴訟程序難認妥適,因此撤銷原判決,發回北院更審。
北院更一審指出,陳水扁被訴涉犯洗錢罪,法定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依修正前刑法規定,追訴權時效為10年。此罪的追訴權時效期間應加計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停止審判而停止追訴權時效期間的1/4,即2年6月。
更一審表示,此案追訴權時效應自被告犯罪行為終了日即95年1月25日起計算追訴權時效期間10年、因審判不能進行而停止期間2年6月,合計12年6個月;再加計檢察官行使追訴權期間4年7日、北院行使追訴權期間3月18日,共計16年9個月25天,追訴權時效已完成。
北院指出,檢察官雖主張陳水扁就陳敏薰人事案所涉洗錢犯行,於前案偵查期間、一、二、三審審判階段,所行使的追訴權期間均應計入,但前案所涉洗錢犯行,僅針對吳淑珍進行偵查、起訴及審判程序,並未針對陳水扁偵查及起訴,所以檢察官主張難認可採。
北院表示,陳水扁雖因疾病未能到庭,但他被訴之罪追訴權時效既已完成,陳水扁被訴之犯罪,依法應為免訴之判決,因此判決免訴。全案仍可上訴。
相關新聞
民眾頻捕獲「野生馬英九」 陳水扁:別慫恿他做出格的事
嘉檢破獲家族通訊行跨國洗錢案 涉案金流逾1.5億元
陳水扁向陳幸妤道歉 承認不讓她找徵信社、親手刪2300萬還款協議
【內幕】「洋流」破圈外溢超乎預期 綠營樂觀估得票拚破「陳水扁門檻」
拜會陳水扁取經台北治理與選戰 沈伯洋:學習前輩經驗、打自己的選戰
嘉義通訊行涉掩護洗錢1.5億 檢警逮主嫌等12人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115年9月16日停水訊息
警追車闖紅燈撞殘女騎士 高院更一審判桃園市八德警分局賠744萬
爆料北上輔選入住豪宅 高院更一審改判王鴻薇賠30萬元免移除貼文
通訊行勾結會計師涉洗錢 逮12人初估經手金額逾1億5000萬元
嘉義地檢署破獲家族通訊行跨國洗錢案 主嫌建請重判10年以上起訴6人
115年9月16日 萬里溪堰塞湖現況資訊
觀光兼洗錢 馬籍車手旅行團捲35名被害人贓款 首謀重判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