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云湘(國際事務研究者)
海底電纜作為全球通信與能源傳輸的生命線,其安全問題牽涉國際法與各國主權間的微妙平衡。然而,船隻在進行作業的過程中,特別是在漁業捕撈、科研活動或錨地拋錨操作時,對電纜造成的損壞,可能引發嚴重的經濟損失及法律糾紛。
在台海地區,公海、專屬經濟區、毗連區與領海等不同海域類型,其法律適用與責任界定更顯複雜。本文探討這些問題,並分析錨地作業中的特定風險。
首先,公海屬於所有國家的共同利用區域,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各國船隻可在公海自由進行航行、漁業捕撈等活動,但須避免對海底電纜及其他基礎設施造成破壞。《公約》第79條明文律定保護海底電纜,各國需對無意損害的行為承擔賠償責任。如損害發生,應依照國際協商機制解決,並遵循國際習慣法進行修復。
其次,於專屬經濟區(EEZ)內,沿海國擁有資源開發的主權權利,同時國際法允許其他國家鋪設海底電纜。台灣的《台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規定》和大陸的相關法規,均對專屬經濟區的活動進行監管。如果漁船或科研船在彼此專屬經濟區內,因操作不當而損壞電纜,兩岸應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或是雙邊協議進行賠償與協商。此類事件亦突顯雙方加強資源管理與執法合作的重要性。
再者,在毗連區內,沿海國可執行防止違規活動的管制措施。若在毗連區或領海內因作業行為損壞電纜,則破壞方需承擔依國內法或國際法規定的責任。依《台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規定》允許對相關船隻進行執法,而大陸則可能依《海警法》採取相應行動。
但各位讀者莫忘一點,船隻進行作業時亦有拋錨程序。「錨地」是船隻臨時停泊或作業的主要區域,但其操作不當,特別是在拋錨過程,容易對海底電纜造成損壞。在領海或專屬經濟區內的錨地,沿海國可依《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56條行使管理權。例如,若漁船在台灣錨地內的拋錨行為損壞電纜,台灣相關部門可依國內法律要求賠償及修復。同樣,大陸也可依其內部法規採取類似措施。
因此,針對錨地問題,兩岸應共同制定操作規範,加強對船隻的監督,降低因人為操作失誤引發的法律糾紛與電纜破壞風險。
在不同海域內,海底電纜的保護問題,涉及多層次的法律框架與國際合作需求。公海範圍內,依國際法強調無害損害的賠償責任;而在專屬經濟區、毗連區及領海內,沿海國可依據國內法進行追責。在台海地區,儘管兩岸尚未建立全面的法律合作框架,但現有的海洋資源管理協定,可作為進一步合作的基礎。
最終,無論事件發生於何種海域,行為方均須依法賠償並修復損害。強化兩岸協商機制及國際法執行力,這不僅是對基礎設施的保護,更是促進區域和平與合作的重要契機。此外,由於海底電纜的鋪設位置深度不一,且多位於高風險區域,兩岸可考慮引入先進的監測系統,以達到早期預警的功效。(照片示意圖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