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高為邦
終結電話詐騙辦法
筆者2006年到2007年間寫了8篇文章,提出對付詐騙電話的辦法,刑事警察局及警政署在上級交辦下,舉辦多次座談會研商對策,結果搬出恐涉及適法性、國家賠償問題、沒有獎金等理由,而不了了之。
筆者得到的結論是:電話詐騙是政府養大的,在政府的庇護下,電話詐騙集團才能肆虐台灣超過25年!
《回應「木乃伊政府」》
對我2007年8月16日在自由時報的文章「木乃伊政府」刑事警察局偵查科警務正陳信成提出回應。他說: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及基隆市警察局分別自94年10月起嘗試推行「一元匯款警示帳戶」之措施並評估其成效,惟因警政單位以民眾不願花時間做筆錄及擔心將來需要出庭作證,會遭詐騙集團報復的因素,而不願配合,故其執行效果不彰。
我認為效果不彰的真正原因是沒有獎金,誰會願意花幾乎一小時去與歹徒鬥智?警方怎麼會連這一點判斷能力都沒有?把民眾反應冷淡說成怕麻煩怕報復,其實檢舉人頭帳戶根本沒有做筆錄及出庭作證之必要。
「一元匯款警示帳戶」實際推動情況是:只有一個小女生響應,也騙到了一個人頭帳戶,她報警後警員沒有作為,才讓她遭受歹徒電話威脅。但試想在一萬元獎金的鼓勵下,就會有很多人去騙取人頭帳戶,歹徒就不會事後去一一恐嚇,因為恐嚇也產生不了任何效果。
他又提出:如由政府推動以誘敵方式來摧毁「人頭帳戶」,其易衍生執法適當性及國家賠償的問題。准此,有關「鼓勵民眾ㄧ元匯款警示帳戶」運動,不易有政府機關推動。
以誘敵方式摧毁「人頭帳戶」沒有執法適當性嗎?那為什麼喬裝嫖客抓妓女就可以?為什麼喬裝吸毒者抓販毒者就可以?如果執法沒有適當性那為什麼還要推動「一元匯款警示帳戶」?失敗了就要找出失敗的原因,如果問題在獎金,那就提出獎金再試,怎麼找理由推卸責任說不宜由政府機關推動。荒謬!
[caption id="attachment_94479" align="alignnone" width="1620"] 圖/截自刑事局網站[/caption]2011年6月30日警政署舉辦「高博士為邦反詐騙座談會」
這是由行政院長吳敦義指示促成的座談會,由警政署副署長伊永仁主持,刑事警察局副局長劉柏良及其團隊等七人參予。警政署對我的建議有兩點回應:一、若僅以匯入10元便據以受理並通報警示帳戶,將會產生大量「警示帳戶」之通報,處理警員可能為即時凍結人頭帳戶而疏於查證即通報各金融機構設定警示,其所衍生的適法性及國家賠償等問題,均應納入全盤考量。
查核10元匯款是否進入人頭帳戶是銀行的工作,銀行不會將進出頻繁的公司帳戶當成人頭帳戶,因此處理警員不會犯錯,也根本不會發生國家賠償的問題!至於適法性前面已有論述,不再贅述。
警政署的第二點回應是發放獎金事宜:本署訂有「警察機關獎勵民眾提供犯罪線索協助破案實施要點」,對於民眾主動提供犯罪線索,協助警察機關破案者,分別視個案情形,從優核發獎勵金。
有發獎金?難道我錯怪他們了?高雄市黃姓里長匯十元凍結人頭帳戶,帳戶內已經有40多萬元騙來的錢尚未領出,我問預防科組長吳榮楷,警政署發給這位里長多少獎金?他說沒有發獎金;台北市ㄧ位中年婦人提款三百多萬元,但同時報警,抓到前來取款的假檢察官,我再問預防科組長吳榮楷警政署發了多少獎金?他說沒有發獎金;我接著問在過去有沒有因民眾檢舉破獲人頭帳戶或拘捕到車手而發給檢舉人獎金的案例?預防科組長吳榮楷說沒有。
伊永仁副署長說:「我認為高博士的辦法說不定真的可行!」並向吳榮楷組長交代:「你做一個研究報告,追究民國94年試辦「一元專案」為何停止?如果高博士的方案不可行,一定要講出不可行的理由。」
二個月後接到警政署公文,不採納我建議的方案,認為「匯十元以警示帳戶」在時空因素變換及目前實務運作下,都已有相關策略以資因應。」二個月時間的研究,只是將「國家賠償」變成為「警方會疲於奔命於凍結帳戶與解凍帳戶之間」。
2011年9月3日在刑事警察局再次會談
因我強烈不服警政署做出的決定,才有由刑事警察局副局長劉柏良主持的再次會議,會議中不再爭議適法性及國家賠償等問題,只剩一個問題:沒有獎金的預算!我表示願意先提供一千萬元做為舉報人頭帳戶的獎金,劉柏良副局長說抓到提款車手我們就發給獎金。我問「是不是可以立刻進行?」吳榮楷組長說他要寫報告,那什麼時候才會執行?吳組長說也許年底能夠定案,但事實上從此再也沒有下文!
筆者得到的結論是:電話詐騙是政府養大的,在政府的庇護下,電話詐騙集團才能肆虐台灣超過25年!我說的難道不是事實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