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於2日修正公布「證券交易稅條例」部分條文,其中當沖稅率減半優惠將延長3年至2027年12月31日止;會從114年1月4日生效並在今年首個交割日1月6日起,券商即可依照千分之1.5稅率代徵證交稅,且不會有先徵稅、再退稅的情況發生。
現行的當沖稅率減半優惠從千分之3降至千分之1.5,於2017實施並在歷經兩次延長後,優惠在去年12月31日屆期;而立院也於當天順利三讀通過財政部擬具的「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之2、第12條修正草案,再將當沖稅率減半延長至2027年12月31日止。
總統則在2日修正公布「證券交易稅(下稱證交稅)條例」第2條之2及第12條條文,延長現股當日沖銷交易(下稱當沖交易)證交稅稅率1.5‰(下稱當沖降稅措施)3年至116年12月31日,並刪除證交稅繳款書之寄存送達及公示送達規定,回歸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
財政部說明,前開條文於今日經總統修正公布,並會從114年1月4日生效,鑑於本次修正延長當沖降稅措施適用期間係銜接113年12月31日,並未中斷,因此今日起的當沖交易案件,代徵人於今年首個交割日114年1月6日(T+2日,原為1月4日,遇假日延至次一工作日)起即可依千分之1.5稅率代徵證交稅,無須先按千分之3稅率課徵再退還差額,尚不影響納稅義務人權益及增加代徵人退稅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