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長林姿妙被控涉嫌貪汙等4案,宜蘭地方法院今(31)日一審宣判,「貪污治罪圖利罪」有期徒刑7年、褫奪公權6年,貪污治罪財產來源不明罪2年6月、褫奪公權2年;特殊洗錢罪判3年6月,沒收不法所得3250萬元;總應執行判刑12年6月,褫奪公權6年。
經宜蘭地院審理後,林姿妙遭依貪污治罪圖利罪判7年、褫奪公權6年;貪污治罪財產來源不明罪2年6月、褫奪公權2年;特殊洗錢罪判3年6月,沒收不法所得3250萬元;全部合併應執行判刑12年6月,褫奪公權6年。
依地方制度法第78條規定,縣長被依「貪汙治罪條例」起訴,並於一審被判有罪,內政部將停止林姿妙的職務,由副縣長林茂盛代理;若二、三審改判無罪,林姿妙將可復職。
全案起於,林姿妙與縣府官員等15人涉犯「羅東鎮公所違法核發農地農用證明」、「九八地號臨時建物延長作總統立委大選總部使用」、「一五五八地號免徵一一二萬土地增值稅」、「洗錢及財產來源不明」等4案,2022年8月23日遭檢方依偽造文書、貪污、財產來源不明、圖利及特殊洗錢等罪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