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到頂端
|||
熱門: 柯文哲 大奉打更人 鄭恩地

向新興毒品宣戰 苗檢起訴製造依托咪酯類毒品案件並從重求刑

報新聞/編輯 2024.12.31 18:00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

報新聞/編輯部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蕭慶賢檢察官指揮嘉義縣警察局布袋分局偵辦賴姓、曾姓男子二人涉嫌製造及透過網路販售含依托咪酯成分之電子煙彈案件,業於113年12月間偵查終結,就被告二人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製造第三級毒品罪嫌(113年9月間製造依托咪酯煙彈部分),以及違反藥事法第83條第4項、第1項之販賣禁藥未遂罪嫌(113年8月間網路販售依托咪酯部分),依法提起公訴,並請求法院從重量刑。

本案係被告賴姓男子等二人涉嫌於113年8月間,透過網路販售含依托咪酯類煙彈予不特定人;復於113年9月30日前某時,在苗栗縣銅鑼鄉住處,製造含依托咪酯成分之電子煙彈,意圖販售予不特定人。經警循線追查後,發現賴姓被告等二人涉有重嫌,遂聲請搜索票對賴姓被告等二人住處執行搜索後,扣得依托咪酯原料6罐(毛重515.5公克)、電子菸精油添加劑19瓶、空菸彈殼15包、煙彈底座8包、煙彈密封環3包、及製造完成之依托咪酯電子煙彈84顆(毛重571.5公克)、電子菸主機3支等物,因而查獲本案,經檢察官偵查後,認事證明確,遂據以提起公訴。

衛福部管制藥品審議委員會於113年8月2日將依托咪酯類新興毒品列為第四級管制藥品,行政院復於113年8月5日公告列為第三級毒品。故賴姓被告等二人於113年8月4日於網路販售含依托咪酯成分之電子煙彈之犯行,於犯罪時尚未列為毒品,係違反藥事法第83條第4項、第1項之販賣禁藥未遂罪嫌;惟於113年9月30日前某時,製造含依托咪酯成分之電子煙彈之行為,斯時行政院已將托咪酯類列為第三級毒品,故所犯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製造第三級毒品罪嫌。

依托咪酯類毒品施用後很快達到酥麻放鬆快感,使施用者無法思考、昏迷、意識不清、無法控制身體、身體顫抖宛如殭屍,坊間多稱「喪屍煙彈」,國內今年以來已發生多起施用依托咪酯類毒品駕車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案例。另行政院業於113年11月27日公告再將依托咪酯類毒品提昇為第二級毒品,行為人自該日起所為之製造、運輸、販賣依托咪酯等犯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可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將持續與調查、警察、海巡、憲兵、關務等緝毒系統密切合作,全力查緝依托咪酯類毒品,發揮最強緝毒效能,嚴查速辦並從重求刑,以保護國人健康與生命安全,國人切勿以身試法。

The post 向新興毒品宣戰 苗檢起訴製造依托咪酯類毒品案件並從重求刑 appeared first on 報新聞 Mega News.

社群留言

台北旅遊新聞

台北旅遊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