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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遭判12年半並沒收追徵3250萬、即日起停職 林姿妙:非常痛心難過 將上訴討回公道

新頭條/ 2024.12.31 18:51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宜蘭縣長林姿妙12月31日下午被宜蘭地方法院依公務員共同犯對監督事務圖利罪、財產來源不明罪、洗錢防治等三項罪名,重判12年6月、褫奪公權6年,沒收並追徵洗錢財物新臺幣3250萬元。且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即日起停職,由副縣長林茂盛代理縣長之職。

親自到庭聽判的林姿妙神情凝重的步出法庭,再三喊冤!堅稱自己是清白的!她說:「非常的痛心,台灣的司法已經被政治綁架了,不看證據不看事實,我沒做的事硬給我拗,用一通並非事實的電話來起訴我」;她並強調:「我非常的委屈,我沒有做壞事,我實實在在,簡單的做人,很認真的做事。沒有做的事,硬把我判這麼重,要上訴直到還我清白為止,會和鄉親繼續努力。」


宜蘭地院發言人黃永勝庭長說明判決結果。(圖∕社會中心)

本案合議庭成員為: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莊深淵、陪席法官程明慧、受命法官陳錦雯。除了林姿妙遭判重刑,以及107年擔任宜蘭縣政府建設處代理處長的黃志良無罪之外,尚有8位公務員均依圖利罪,遭判3年到5年10月有期徒刑及褫奪公權3年到5年。非公務員部分,則有林姿妙之女林羿伶依圖利罪判處3月6月有期徒刑、褫奪公權3年,並有3人判處1年到3年8月有期徒刑,另有1人被判4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並應向公庫支付8萬元。

宜蘭地院發言人黃永勝庭長指出,本案經受命法官開庭進行準備程序與勘驗程序計36次,並由合議庭調查人證、物證、行言詞辯論而審理23次,共計開庭59次後綜合全案存卷可考之證據資料與全辯論意旨,以及多次反覆評議,最終確認包括林姿妙在內等14名被告分別犯有相關罪行。他並強調,該院一向本於獨立審判的原則從事審判,本案從頭到尾開了這麼多次庭,歷經這麼長的時間才審結,並無所謂政治力介入的問題,外界不需要做無謂的揣測和議論。

被告判決一覽表:

林姿妙甫於12月25日才在縣府大廳發表就職六週年施政成果,事隔沒幾天就被判處重刑,依據《地方制度法》規定,民選地方首長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一審判決有罪,必須停職,即日起由副縣長林茂盛代理縣長職務。本案遭判有罪被告及檢察官均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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