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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用萊豬 台中市政府行政訴訟一勝一敗確定

匯流新聞網/張孝義 2024.12.30 12:08

禁用萊豬 台中市政府行政訴訟一勝一敗確定 207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台中市政府為因應萊豬進口來台所制定「台中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及「台中市學校午餐自治條例」的自治條例均遭行政院函告規定屬無效,台中市政府分別就2個自治條例提起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今(30)同時宣判,其中「台中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敗訴,「台中市學校午餐自治條例」則勝訴。2案均定讞。

政府萊豬開放進口,台中市制定的「台中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對於動物用藥殘留標準,被行政院認為牴觸中央法規,宣布相關地方自治條例凡訂有乙型受體素不能檢出的規定,原訂者函告無效、新訂者不予核定,也發函告知台中市政府,台中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部分條文屬無效。

此外,台中市的「台中市學校午餐自治條例」也規定「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亦不得使用肉品原料來源非國產之各式肉類加工品」,也遭行政院遭函告無效。台中市政府於是就這2件自治條例提起行政訴訟。

在「台中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部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行政院函告的性質,並不是行政處分,裁定駁回。台中市府不服提抗告,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原裁定沒有查明台中巿政府是否為適格的當事人,僅以法規審查權限而認定函告非行政處分,將原裁定廢棄發回。

北高行更一審認為,行政院當時的處分是對於台中市地方自治團體之立法機關所議決之自治條例而為函告無效及不予核定,應由台中市之立法機關,也就是台中市議會代表台中市行使其權限,台中市政府提起行政訴訟,自屬當事人不適格,判決駁回。

至於「台中市學校午餐自治條例」部分,北高行審理後認定當事人不適格,應由台中巿議會提告救濟,且依訴願法第77條第8款規定為訴願不受理的決定,理由雖有未洽,但駁回結論相同,仍應予維持,判台中市府敗訴。

台中市府將2件行政訴訟都提出上訴,最高行政法院審理「台中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後認定,原審以台中市政府名義提起本件撤銷訴訟屬當事人不適格,而為駁回上訴人之訴之判決,固有未洽,訴願決定為不受理之決定,亦有未洽,然原審駁回之結論並無不合,仍應予維持。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全案確定。

「台中市學校午餐自治條例」經最高行審理後,認定現行學校午餐業務法源主要依據為學校衛生法,依學校衛生法第23條第3項規定立法意旨,既然明定學校供應膳食應優先採用中央農業主管機關認證的在地優良農業產品,基此法理,地方自治團體於不牴觸中央法規的範圍內,訂定該自治條例要求學校提供午餐「不得使用肉品原料來源非國產之各式肉類加工品」部分,自合於學校衛生法的立法意旨,且無違反中央法令的情形。逆轉改判廢棄原判決,撤銷行政院的原處分。全案確定。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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