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公益揭弊者保護法》,保障公部門、國營事業及受政府控制的事業、團體或機構揭弊者的權益。若公務員無故洩漏揭弊者的身分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本法自公布後6個月施行。此外,非公務員無故洩漏揭弊者的身分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
為鼓勵勇敢揭弊,三讀條文規範,因揭弊者的揭弊而查獲不法事實者,應給與獎金,但因行使公權力而得知不法事實的政府機關構及其所屬人員、配偶或三親等以內的親屬,不在此限。獎金發給的標準及其他相關事項,由法務部會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11月7日初審通過《公益揭弊者保護法》草案等案,但關於適用範圍等條文未取得共識,因此保留。全案須交由黨團協商。
立法院會今天開會,依朝野黨團協商結論,處理《公益揭弊者保護法》草案等案。逐條討論時,在第一條的「立法目的」,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所提再修正動議規定,為維護公共利益,有效發現、防止、追究重大不法行為,並保障公部門、國營事業及受政府控制的事業等揭弊者的權益。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所提再修正動議,則保障公部門及私部門揭弊者的權益。
民進黨立法院黨團再修正動議提及,為澄清吏治,建立廉能政府,有效發現、防制、追究重大貪瀆不法行為,保障揭弊者權益。民進黨立委吳思瑤則於廣泛討論時提到,民進黨主張公部門先行。表決後,最終通過國民黨團所提再修正動議。至於其他條文,經表決後通過國民黨團、民眾黨團內容相同的再修正動議,或是國民黨團所提再修正動議。
三讀條文規定,《公益揭弊者保護法》的主管機關為法務部,而法務部為辦理揭弊者保護事項,應組成揭弊者保護委員會,該委員會置委員7人,法務部長為主任委員。此外,關於「揭弊者」的定義,三讀條文規範,是指公部門揭弊者、國營事業等揭弊者有事實合理相信有「弊案」,具名向受理揭弊機關提出檢舉者。
三讀條文明定,「弊案」是指公務員或政府機關構、受政府控制的事業、團體或機構的人員,涉犯《刑法》瀆職罪章、《貪污治罪條例》、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得處以罰鍰,或是違反《法官法》、《營業秘密法》、《洗錢防制法》、《反滲透法》等8款犯罪或違法行為。
至於何謂受理揭弊機關,三讀條文規定,包括公部門的政府機關構主管、首長等,或國營事業、受政府控制的事業、團體或機構的主管、負責人等,以及檢察、司法警察、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是監察院及政風機構。
此外,為保障揭弊者不因其揭弊行為而招致報復並導致權益受損,三讀條文也明定不得因揭弊者的揭弊行為,對其採取不利措施,包括解職、撤職等,或是剝奪與陞遷有關的福利,以及不利變更工作地點、職務內容等。
若對揭弊者施以不利措施的人,具有公務員身分,三讀條文規範,依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等予以懲戒或懲處。未具公務員身分的自然人、國營事業等,處5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但其他法律有較重的處罰規定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