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黨主席柯文哲涉京華城等弊案,台北地檢署今(26)日偵結,柯文哲涉收賄、圖利、公益侵占3罪,共求刑28年6月。另外,李文宗、彭振聲、邵琇珮、沈慶京、應曉薇、吳順民、黃景茂、張志澄等被告,被依貪汙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主管監督事務圖利罪等罪嫌提起公訴。對此,民眾黨緊急應變小組開會討論對策,並將於今下午開記者會,對外公布後續黨內規劃。
台北地檢署另指出,本案逃亡境外之被告許芷瑜,經10月25日發布通緝,並函請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廢止註銷其護照。將函請相關單位合作,循行政遣返模式,儘速將被告許芷瑜遣送回國偵辦。同時透過司法互助途徑,請求他國協助遣返被告許芷瑜。
台北地檢署今天上午10時召開記者會說明指出,柯文哲等涉京華城土地違法容積獎勵案,柯文哲、吳順民、張志澄及李文宗係犯收受賄賂罪嫌,被告彭振聲、黃景茂茂、邵琇珮等 3 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主管監督事務圖利罪嫌。應曉薇所為,係犯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嫌及洗錢防制法。沈慶京係犯主管監督事務圖利罪嫌及違背職務行賄罪嫌。被告朱亞虎、陳O源等2人,均緩起訴處分。朱亞虎緩起訴期間2年,於緩起訴處分確定後3 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330萬元。陳O源緩起訴期間2年,於緩起訴處分確定後3 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120萬元。被告陳O坤、王O侃、陳O敏等3 人犯罪嫌疑不足,均不起訴處分。
政治獻金公益侵占案部分,柯文哲哲、李文宗等,均係犯刑法第336條第 1 項公益侵占罪嫌。被告李O娟另犯商業會計法第1條第1款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嫌。挪用眾望基金會款項支付競總員工薪資背信案之部分,柯文哲、李文宗犯背信罪嫌。
據起訴書指出,柯文哲等公務員與沈慶京共犯圖利部分,柯以「都市更新」為競選臺北市市長重要政見,且親自為京華城案等都市發展論壇致詞,深知都市更新法令,明知京華城公司申請最高 20%容積獎勵之都市計畫草案內容違背都市更新條例(下稱都更條例)、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下稱都更容積獎勵辦法)等法令,於臺北市市長連任期間,為籌謀培植政治實力及募集資金,因沈慶京不堪京華城購物中心營運損失至鉅,欲在本案土地重建賺取更大利益,沈持續向柯訴求協助回復京華城容積一事,竟與沈於109年2月20 日在臺北市政府市長辦公室單獨會面時,各起交付、收受賄賂,及共同圖利之犯意聯絡,並與聽從柯上意之彭振聲、黃景茂、邵琇珮,共同基於圖利之犯意聯絡,由柯接連以「109年3月10日便當會裁示」、「109年4月15日核決送研議簽呈」、「109年10 月27日核決送公展簽呈」、「110年4月21日、110年8月10日便當會之裁示」、「110年11月11日接受議員當面質詢京華城案違法後仍執意推進京華城案」、
柯文哲、沈慶京等行收賄部分,柯承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意,明知京華城公司不服北市府 107 年都市計畫刪除本案土地 120,284.39平方公尺樓地板面積一事,提起之訴願業經內政部於107 年7月26日訴願決定駁回,北市府認定並無違失,且107年都市計畫所認定之事實基礎,亦無情事變更等情形,毫無理由及法令依據能作成與北市府107年都市計畫相異之認定,竟於京華城公司對北市府提起行政訴訟繫屬之際,違背職務以109年3月10日便當會裁示「都發局將京華城公司陳情案送都委會研議」,為京華城案開啟都委會研議之程序。沈見柯已踐履上述違背職務行為,承前違背職務交付賄賂之犯意,交代張志澄、朱亞虎尋找威京集團7名人頭,從威京集團總部領取款項後,由該7名人頭各自匯款30萬元佯為捐贈民眾黨之政治獻金,實為交付210萬元賄賂與柯。李文宗基於與柯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經朱亞虎通知賄款210萬元已交付且附上捐款人頭名單,據此向柯報告後,即傳送訊息給朱亞虎表達柯感謝之意。另外,1500 萬元賄賂部分,沈慶京見柯已踐履上述違背職務行為,承前違背職務交付賄賂之犯意,於111年9月12日傳送感謝訊息給柯,向柯表達111年10月18舉行之京華廣場動土典禮,柯將是其唯一邀請的政治人物,沈並交代其秘書自其名下帳戶提領 1,600 萬元現金。柯O哲出席京華廣場動土典禮後,於111年10月19 日至同年11月1日間之某時地,親自收受沈O京交
付之現金1,500 萬元賄款,嗣以EXCEL檔案「工作簿」記載:「日期2022/11/1-姓名小沈-數字1500-公司-用途-經理人沈慶京」,儲存在其所有之行動硬碟中,記錄沈付上開賄款之事實。
應曉薇、沈慶京等行收賄與洗錢部分,沈企圖不法永久享有將京華城購物中心建照上120,284.39 平方公尺樓地板面積,基於對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於106年至108年間行賄臺北市議員應曉薇及其助理吳順民,應、吳屢屢為京華城案陳情、施壓北市府公務員,沈O京於此階段,交付應收受共600萬元賄賂、交付吳收受共185萬元賄賂。應、吳於109年、110年間,要求北市府將京華城公司陳情案送入都委會研議,濫用議員權力介入行政權核心事項。沈慶京於此階段交付應收受共4,500萬元賄賂、交付吳收受共123萬5,484元賄賂。沈於111年1月至10月間,見本案都市計畫通過,進入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之審議程序,為加速北市府核發本案土地建造執照之速度,承前違背職務交付賄賂之犯意,交付賄賂給應、吳2人,其2人續為鼎越公司召開協調會,持續護航鼎越公司依本案都市計畫內容取得最高20%容積獎勵之建造執照。沈O京於此階段交付應O薇收受共150萬元賄賂、交付吳O民收受共55萬元賄賂。應、吳收受沈交付之賄賂各5,250萬元、363萬5,484元。
有關政治獻金公益侵占案,柯文哲侵占民眾黨政治獻金600萬元,柯身為民眾黨黨主席,竟將邱O琳轉交「周OO文」、「謝O樑之母親林O麗」、「林O群」捐贈予民眾黨之政治獻金各200萬元,均予侵占入己,而未存入民眾黨政治獻金專戶,合計侵占600萬元。柯文哲、李文宗、李O娟共同侵占柯O哲政治獻金及民眾黨政治獻金共6,234萬6,790元。另外,柯O哲等以肖像權授權金、支付木可公司員工薪資、投資營利事業等方式,侵占政治獻金1,724萬1,036元。柯為作他用而規避政治獻金法所明定支出用途之限制,企圖以商業交易行為包裝其侵占犯行,先與木可公司簽訂肖像權同意書,約定將柯之肖像權獨家授權給木可公司,再由木可公司與柯○哲競選辦公室簽訂「授權委託作業管理合約書」,約定由木可公司將柯之「肖像行使權」授與競選總部。李文宗則指示李○娟以肖像權授權金名義,由政治獻金共匯付1,500萬元予木可公司,以此迂迴手段將政治獻金挪供柯○哲私人使用。柯另以支付木可公司員工薪水名義之方式,由政治獻金匯款共124萬1,036元予木可公司,以此方式侵占政治獻金。柯等利用木可公司侵占政治獻金共4,510萬5,754元。另外,柯文哲、李文宗等以木可公司網路商店「木可好店」進行募款,並透由柯○哲臉書、IG、民眾黨官方網站等媒體宣傳第三波募款換小物,利用民眾為支持柯○哲而捐款政治獻金以換取募款小物,進而點選「木可好店」網頁,連結至木可公司網站捐贈政治獻金時,透過第三方支付平台綠界公司將所得款項匯入木可公司帳戶。合計以木可公司侵占募款小物募款所得之政治獻金共4,133萬5,588元。
台北地檢署指出,有關柯文哲等被告犯罪所得與沒收及聲請法院裁准扣押,柯文哲收受賄賂之犯罪所得1,710萬元聲請法院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張志澄犯罪所得100萬元,聲請法院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應曉薇、沈慶京等行收賄與洗錢部分,應曉薇之犯罪所得5,250萬元,聲請法院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檢察官於偵查中,聲請扣押應O薇之財產,經法院裁准,執行後扣得如起訴書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以利保全追徵犯罪所得。吳順民之犯罪所得363萬5,484元,聲請法院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
台北地檢署說明指出,審酌被告柯文哲有違市長就宣誓條例所揭示應恪守國家法令、不收受賄賂等誓詞,圖予財團百億不法利益並收受千萬賄賂,侵占數千萬政治獻金,犯後尚於辦公處所遭查獲撕碎便條紙,上載指示共犯出境及木可內帳有無檢查等文字,足徵其諉言矯飾、犯後態度不佳,爰具體求處:1、其所犯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嫌,量處有期徒刑15年,併科罰金5,000萬元,褫奪公權10年;2、其所犯公益侵占周OO文等人所捐贈與民眾黨之政治獻金罪嫌,量處有期徒刑5年;3、其所犯以木可公司公益侵占政治獻金罪嫌,量處有期徒刑6年;4、其所犯對眾望基金會背信罪嫌,量處有期徒刑2年6月。
李文宗求處:其所犯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嫌,量處有期徒刑10年,併科罰金1,000萬元,褫奪公權5年;其所犯公益侵占政治獻金罪嫌,量處有期徒刑5年;其所犯對眾望基金會背信罪嫌,量處有期徒刑2年4月。被告沈慶京求處其所犯對於主管監督事務圖利罪嫌,量處有期徒刑 12年,併科罰金3,000萬元,褫奪公權8年;其所犯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嫌,量處有期徒刑5年,併科罰金300萬元,褫奪公權3年。
應曉薇求處其所犯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嫌,量處有期徒刑13年,併科罰金3,000萬元,褫奪公權10年;其所犯洗錢罪嫌,量處有期徒刑3年6月,併科罰金2,000 萬元。彭振聲請量處有期徒刑6年。又其於偵查中自白犯罪,請依法減刑後量處有期徒刑3年,褫奪公權3年。被告黃景茂聲請量處有期徒刑7年,併科罰金1,000萬元,褫奪公權5年。邵琇珮請量處有期徒刑5年。又因其於偵查中自白犯罪,且符合證人保護法減刑事由,請依法遞減至有期徒刑1年3月,併宣告緩刑2年。
檢方並指出,本案偵查過程,發現被告柯文哲、彭振聲涉有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之1第1項財產來源不明罪嫌,另案偵辦。 有關政治獻金募款過程,以折扣碼分潤是否涉及不法,另案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