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競 (中共研究時事評析稿件資深研究員)
中國大陸黨政體系依據以黨領政原則運作有其章法,其脈動與相關工作進程亦多半依循既定規則與軌跡運行;由於每年年初都會召開中國共產黨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全體會議,並且在此會議前後,政法官僚體系亦會配合召開中央政法工作會議,以便呼應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全體會議所決議通過,當年度紀檢監察工作部署指導事項,因此將成為觀察中國大陸紀檢監察與政法工作最重要時機。
自習近平於2012年11月8日至14日所召開中國共產黨第十八次全國代表大會,獲選接班開始主政以來,中國共產黨第十八、十九與第二十屆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各次全體會議,第一次全體會議必定緊接該次全國代表大會閉幕後召開,以便選舉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書記、副書記與常務委員會委員,並呈報隨後所召開當屆中央委員會第一次全體會議,以便批准前述人事安排案;此係依據中國共產黨現行章程第四十五條:「…黨的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常務委員會和書記、副書記,並報黨的中央委員會批准。…」
此外在各屆中央委員會最後一次全體會議集會前,亦會召開該屆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會全體會議,以便審議當屆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預定向即將召開之下次中國共產黨全國代表大會提出之工作報告,並且在審議後同意將該報告提請隨後將召開之該屆中央委員會最後一次全體會議審議。
而其餘各次全體會議,通常都會安排在該屆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五年任期內,每年年初召開,以便總結前一年紀檢監察工作,並部署該年紀檢監察工作與審議任務指導。由於前述中國共產黨現行章程第四十五條亦規定:「黨的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在黨的中央委員會領導下進行工作。」因此決定何時召開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全體會議,都必須經過中央政治局全體會議討論議決通過。
只要查閱習近平主政迄今,每年12月所召開中央政治局全體會議會後新華社所發布有關該次會議議程內容之新聞通稿,除2016年12月9日所召開中央政治局全體會議,未曾決議同意在2017年1月6至8日在北京召開第十八屆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第七次全體會議外,其餘在12月份所召開中央政治局全體會議,必然都會提到「會議同意明年1月O日至O日召開第OO屆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第O次全體會議」。
同時在該份新華社新聞通稿中,亦必然出現「此前,習近平總書記主持召開中央政治局常委會會議,聽取中央紀委國家監委OOOO年工作情況和OO屆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第O次全體會議準備情況匯報。」由此吾人得以確認,召開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全體會議須由中央政治局全體會議審議通過;但會議準備情況原則上是由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負責督導,但有時亦有可能向中央政治局全體會議提報。
依據習近平主政時期歷次中國共產黨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全體會議所發會議公報,吾人更可確認身兼黨政軍大權於一身之最高領導人習近平必然出席全會並發表重要講話,同時政治局常委等黨和國家領導人亦必然出席該項會議。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全體會議各項會議議程、工作報告以及人事安排,各方咸信都曾事先經過中央政治局審議,完整掌控會議運作進程與發展軌跡。
至於在每年年初呼應中國共產黨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全體會議,在其集會前後配合召開之中央政法工作會議,自從習近平主政以來,僅在2014年、2015年以及2019年三度親自出席並發表重要講話,但因該工作會議相關議程與研討內容,都與當年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全體會議相關。因此就算習近平未曾親自出席,亦會針對政法工作作出重要指示,而中央政法工作會議所宣示各項決策政令,更可作為掌握中國大陸黨政體制運作與政法工作重點。(照片示意圖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