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賴其瑋(台聯青年部副主任)
憲法作為國家根本大法。在國家發展、轉型時,就有與時俱進的必要。在李登輝前總統執政時,就發起過包括總統直選、精省、充實基本國策等重要修憲。雖非一步到位,但至少都在往至善至美的方向進行調整。
預算的問題,透過修憲來得到解決,最有名的案例,就是原本中華民國憲法第164條,明定教科文預算於各級政府不得少於總預算的百分之十五到三十五(中央與地方政府照規定有所不同)。然而這條導致的問題是,各級政府要是編列大型公共建設預算,無形間就要擴增教科文預算,而有違憲疑慮。所以在1997年第四次修憲時,即取消教科文預算下限,以免發生法律上的問題。
今年的青鳥運動最大的問題癥結點,就在於國會的多數黨與政府的執政黨不同之故。而對預算的編列有不同的看法。從花東建設條例到財劃法,國民黨顯然想用國會多數,以立法程序要求民進黨政府必須按其規劃執政。
當立法方所提的法案,行政方不願意遂行其意志。這種情況下就必須有適當的憲政機制來處理。在總統制的美國,要是發生國會要求總統通過其認為窒礙難行的法案時,總統得要求覆議,在覆議階段,門檻會提高到要三分之二的國會議員同意,才得以迫使總統遂行。至於在內閣制國家如英國,要是發生像今年青鳥運動之事件,總理則能解散國會進行改選。讓民意來決議國政方向。
但在台灣,中華民國憲法顯然對於眼下問題,沒有能提供化解與幫助之處。蓋行政院長要是如總統制國家一樣向國會提出覆議,現行憲法規定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與美國的三分之二門檻無法比。
因為沒有像美國的高門檻,其結果必然如初。而又不像內閣制、半總統制國家,有主動解散議會的權力,讓人民來選擇是否要照在野黨所提出之法案來走。
弄到現在這步田地,實在與2005年的第七次修憲有莫大關係。其一的原因是,該次修憲將國民大會廢除,取而代之的是半數選民同意才能通過的極高修憲門檻,導致現在幾乎沒有辦法進行修憲。其次,該次修憲確立了單一選區兩票制,讓金門、馬祖、原住民選區有不成比例的政治權利。使得民進黨在不分區、區域立委合計之選票上明明都是最多票的政黨,席次倒比國民黨少。
筆者認為,除了現有的黨派之見外。憲政沒能處理現有問題,也有檢討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