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云湘(國際事務研究者)
在當前的國際安全環境中,兩岸關係及區域安全議題常常引起熱議。其中,中華民國台灣地區的領空與中國大陸運載火箭發射路徑的重疊問題,既涉及國際法的適用,也觸及領空主權與區域穩定性。
近年來,大陸運載火箭發射常經過台灣地區上空,這一行為引發有關領空主權與國際法框架如何適用的討論。本文將深入分析這一問題,探討在國際法的框架下,台灣面對大陸運載火箭穿越其上空的法律與外交抉擇。
一、國際法框架下的領空與外太空界線
在國際法中,領空與外太空的界定並無統一標準。國際民用航空組織(ICAO)將卡門線(100公里)作為地球大氣層與外層空間的分界線,而美國NASA及美國空軍,則認為外太空的邊界應該是80公里(約50英里)。然而,這些標準未能獲得國際法的普遍承認,缺乏法律約束力。
《外太空條約》(1967年)是規範外太空活動的核心國際法律文件,它明文規定,任何國家不得將其主權主張擴展至外層空間。然而,《外太空條約》未對領空與外太空之間的界線進行明確規定,這使得火箭穿越領空的情境在國際法上變得模糊。在這種情況下,是否視火箭的飛行路徑為對領空的侵犯,依賴於火箭的飛行高度與區域的具體情況。
若火箭的軌道低於卡門線,那麼其行為可能被視為侵犯領空,依照《芝加哥公約》(1944年),這樣的行為就可能違反國家的領空主權。而若火箭的軌跡高於卡門線,其行為則屬於外太空範疇,根據《外太空條約》的規定,不受領空主權的約束。
二、《芝加哥公約》的適用性問題
《芝加哥公約》作為國際民用航空的根本法規,對領空的主權與航空管理進行明確界定,並且要求締約國尊重其他國家的領空。然而,1971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的第2758號決議,使得中華民國失去在國際民航組織(ICAO)的會員資格,這也引發台灣地區是否仍適用《芝加哥公約》的問題。
雖然台灣不再是ICAO的會員,但國際社會普遍認為,《芝加哥公約》中的領空主權原則已成為國際慣例,台灣因此仍可基於慣例主張其領空主權。儘管如此,無法參與國際民航組織的事務協調,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台灣在國際社會主張領空主權的效力。因此,在應對大陸火箭穿越台灣地區上空的情境時,必須靈活運用國際慣例與《外太空條約》,並結合外交策略來強化其主權主張。
三、火箭穿越的區域安全挑戰
除國際法的層面,火箭穿越台灣地區上空,對區域安全的影響也是一大挑戰。從技術角度來看,攔截火箭的難度極高。火箭的飛行速度可達28,000公里/小時,這遠超中華民國空軍現有防空系統的攔截能力。例如,M-2000戰機最大飛行速度為2.2馬赫(約2,600公里/小時),而天弓三型防空飛彈的速度為7馬赫(約8,500公里/小時)。因此,成功攔截來自大陸的火箭,是一項技術上極具挑戰性的任務。
此外,即使攔截行動成功,火箭的碎片可能墜落,對民眾安全及基礎設施構成威脅。如果攔截失敗,火箭的碎片甚至可能引發更大範圍的損害,進一步加劇區域不穩定。因此,攔截火箭所帶來的風險使得這一選項充滿外交與軍事風險,可能引發兩岸關係的劇烈反應。
四、外交策略的權衡
攔截火箭不僅是一項技術挑戰,更是一個極具風險的外交選擇。若選擇攔截火箭,大陸極可能將此視為挑釁,並對台灣採取軍事或經濟上的反制。這將進一步升高兩岸的緊張局勢,甚至引發區域衝突。因此,對於台灣而言,選擇不攔截火箭,通過透明的資訊發布來表達主權關切,反而成為一種更為理性且務實的危機處理方式。
在實際操作中,台灣通常選擇追蹤火箭的軌跡並向國際社會發佈相關資訊,這不僅展示出其對領空主權的堅持,也避免直接的衝突升級。此舉不僅符合國際法的要求,也能讓國際社會理解台灣的立場,避免被視為消極或被動的態度。
五、結語
總結來說,火箭穿越台灣地區上空的事件不僅涉及領空主權、國際法框架、技術挑戰與外交策略等多重層面,亦屬於傳統安全威脅範疇,因為它直接涉及國家的軍事力量和領空主權。在處理此類事件時,台灣需在技術與外交層面都進行周密的考量,以確保在國際法框架內維護自己的主權及安全。
根據現行的國際法規範,大陸的火箭發射如果超過卡門線,則屬於外太空活動,不受領空主權約束;若低於卡門線,則有可能構成領空侵犯。對於台灣而言,雖然《芝加哥公約》適用性存在爭議,但可基於國際慣例與《外太空條約》主張其主權。
面對這一情況,台灣的外交策略需以理性務實為基礎,選擇透明化與訊息公開的方式,以強化主權主張,同時避免衝突升級。例如,日韓針對朝鮮導彈試射的行為,便是向國際公開表示抗議的做法,這不僅有助於維護區域安全,也能爭取國際社會的理解與支持,以提供一個理性且務實的範例。(照片示意圖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