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62歲連姓男子與35歲黃姓男子去年開車前往桃園國際機場周遭「管制紅區範圍」,目的是為建商拍攝廣告影片。連男負責操作無人機,黃男則擔任駕駛。他們的行為觸發了機場的無人機防制系統通報,警方獲報後循線查獲兩人,並扣押無人機。
此事件導致機場必須暫時關閉跑道,原本預計降落的班機被迫重飛,延後了7分鐘才得以降落。連男和黃男因此被依違反民用航空法危害飛航安全罪嫌送辦。
在偵審過程中,兩人坦承前往操作無人機,但否認有危害飛航安全的意圖。連男辯稱只是欣賞風景想拍攝空拍影像,因訊號不穩定導致無人機失控飛入限制區域。黃男則表示並不清楚無人機的飛行範圍,他只負責開車接送連男。辯護人主張兩人僅基於商業拍攝目的操作無人機,並無影響飛航及機場安全的故意。
法官審理後認為,連男和黃男的客觀行為並未涉及強暴、脅迫或其他危害飛安的手段,例如主動侵入、攻擊、破壞或試圖撞擊航空器等。他們僅是違規操作無人機進入機場周遭管制的禁航區及限航區,屬於行政責任而非刑事責任。因此,法官依據民航法第118條之1的規定,判決兩人無罪,檢方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