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藍白聯手下, 今天(20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民眾黨團版本的《憲法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增訂大法官未達法定人數15人時,總統應於2個月內補足提名。此外,規定參與評議的大法官人數不得少於10人,作成違憲宣告時,同意違憲宣告的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9人。
國民黨立院黨團、民眾黨立院黨團分別提出再修正動議,並以人數優勢,經舉手表決,通過民眾黨團所提的再修正動議。
新法增訂,大法官因任期屆滿、辭職、免職或死亡,以致人數未達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1項所定人數(15人)時,總統應於2個月內補足提名。
現行《憲法訴訟法》第30條條文規定,「判決,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2/3以上參與評議,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
三讀通過的新法增訂,參與評議的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10人。作成違憲宣告時,同意違憲宣告的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9人。參與人數未達規定無法進行評議時,得經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為不受理的裁定。
以及,迴避的大法官人數超過7人以上時,未迴避的大法官應全體參與評議,經3/4同意始得作成判決或裁定。未迴避的大法官人數低於7人時,不得審理案件。
三讀條文也規定,113年12月20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