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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立永大無正當理由解任獨董案 陳世洋堅持不和解勝訴確定

匯流新聞網/張孝義 2024.12.17 10:19

日立永大無正當理由解任獨董案 陳世洋堅持不和解勝訴確定 21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日立永大電梯股份有限公司於110年2月8日召開股東臨時會,並通過解任獨立董事陳世洋職務,陳世洋認日立永大無正當理由決議解任其獨董職務因此提告,台灣高等法院判賠197萬1249元;最高法院日前裁定,駁回日立永大公司的上訴,全案定讞。陳世洋在獲知勝訴定讞後表示,這是對他堅守會計師專業,維護股東最大利益的認證與肯定,他堅持不和解,一定要打贏官司,就是為了做公司治理及獨董行為準則的教材。

日商日立株式會社製作所於2020年10月以每股72元取得某外資股份後,終於取得永大機電過半股權後,其所支持的獨董黃福雄律師為附和日立低價公開收購,竟認為獨立董事陳世洋有「越權配發股利建議」、「未積極督促永大公司完成經理人定位暨薪酬修訂」、「恣意召集108年股東臨時會全面改選董事,導致改選結果無法即時反應股東意向」等解任事由,而於2021年2月8日召開股東臨時會提案解任並通過。日立最終以每股65.1元低價取得永大電梯剩餘全部股份。

陳世洋當時表示絕對不接受在毫無正當理由下,以莫須有的說詞召開股臨會,以過半股權優勢霸凌不順己意的優秀獨董,使他不能再為公司及股東盡監督之責,為捍衛獨董制度與他個人名譽狀告日立永大公司。

台灣高等法院審理認為,日立永大公司抗辯陳世洋有解任事由,均非可採,故日立永大公司無正當理由解任陳世洋獨立董事職務,陳世洋依公司法第199條第1項規定,請求日立永大公司賠償其因此所受之損害,為有理由。判決日立永大公司賠償陳世洋自110年2月10日起至111年4月17日原定任期止之報酬共新台幣197萬1249元本息。

案件上訴三審,最高法院日前審理後,也認同該股東臨時會決議解任陳世洋獨立董事職務,係無正當理由,陳世洋自得依公司法第199條第1項規定,請求日立永大公司賠償,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陳世洋在獲知勝訴定讞後開心表示,感謝司法深明大義,這是對他堅守會計師專業,維護股東最大利益的認證與肯定,他表示欣慰。同時也指出日立所支持的獨董黃福雄,違背公司法及證交法,更對日立這種世界知名跨國企業為了低價公開收購,不思正途卻恣意無正當理由解任獨立董事,根本是自損跨國企業形象,最終踢到了鐵板。

陳世洋強調,訴訟過程中他堅持不和解,一定要打到贏,是為了做一個公司治理及獨董行為準則的教材。

日立集團表示,於全球任何地方開展事業均遵循安全、合規大於一切的原則,本案一審是本公司全部勝訴,最高法院也是因雙方上訴理由皆不合法律要件而駁回,故「二連勝」說法並不正確。
股份收購價格是經過專業的國際財務顧問公司出具評估分析報告,並且經過法院裁判認定為合理的價格,絕非日立為壓低收購價格而解任獨立董事。
永大機電的股東臨時會召開程序均合法合規,亦已經獲經濟部核准變更登記,成為日立製作所在台全資的子公司,針對本案的判決結果,本公司尊重司法判決,但仍深感遺憾。

照片來源:陳世洋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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