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地檢署周一(16日)偵結印尼籍液化石油船過失放逸毒物致污染空氣案件,經諭知支付1300萬元處分金獲緩起訴。
據起訴書指出,檢察官認被告2人即印尼籍之M姓船長與M姓大副均係犯刑法第190條之1第6項之過失放逸毒物污染空氣罪,審酌該船已依要求完成缺失改善以減少空污及經航港主管機關完成複查,態度配合,復經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諭知被告2人緩起訴處分,並依其等疏失情節,命船長應向公庫支付新台幣350萬元、大副應向公庫支付新台幣950萬元之緩起訴處分金。
該案係士林檢方指揮保七總隊偵辦,偵辦結果,查知前開液化石油船所載運之氯乙烯(VINYL CHLORIDE、下稱VCM)依化學品危害分類,屬易燃氣體第一級、加壓氣體(液化氣體)、生殖細胞致突變性物質第二級、致癌物質第一級,為「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3條所規範之第二類毒性化學物質,故在運輸毒性化學物質期間,均應確保船上設備完善以避免VCM發生逸漏污染空氣,而於停泊碼頭起始,將船上歧管連接碼頭處卸貨蛇管,進行VCM液態氣體卸貨至碼頭儲存槽,迨完成VCM液態卸貨後,仍需以氮氣加壓吹管至碼頭儲存槽,至確認聯結蛇管內無VCM殘留,始得完成VCM卸貨作業,上述操作流程均需防止VCM逸漏排出。
今年8月22日,該船在新北市八里區之臺北港卸載VCM時,因疏於注意釋壓設備、清理儲存槽及管線之氮氣設備故障,以致在吹管過程中未能以氮氣進行吹管,而以加壓後之VCM氣體進行吹管,致該船有殘餘VCM逸漏污染空氣之情形。復於同年10月18日,該船承載VCM再次停靠台北港卸載時,仍疏未注意,僅以肥皂水進行管線檢測,而未確實進行船上設備檢測、保養及維修,致該船仍有殘餘VCM逸漏而污染空氣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