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男子陳志鴻因在KTV唱歌時,友人酒後互相推鬧撞進馬來西亞籍陳姓男大生唱歌的包廂,唱歌結束後雙方在KTV樓下發生口角,持摺疊刀刺傷陳姓男大生及其顏姓友人,陳姓男大生因失血過多死亡,基隆地院判處陳志鴻徒刑11年,檢察官及陳志鴻都就量刑上訴二審;高院今(12)日認原審量刑並無不當,駁回雙方上訴,維持徒刑11年。可上訴。
陳志鴻與數名友人於112年11月14日晚間十時許,到基隆市仁愛區仁二路的「凱悅KTV」,陳姓男大生與顏姓友人也在該KTV不同包廂唱歌,15日凌晨4時,陳志鴻的友人因酒後互相推鬧,不慎撞進男大生所處的包廂,陳志鴻的友人不斷道歉,雙方並未發生衝突。
不料,雙方於凌晨4時許,先後結帳完畢至KTV樓下等候各自友人之際,陳志鴻與林姓友人卻因先前撞進男大生包廂一事,再與男大生等人發口角,陳志鴻的林姓友人徒手毆打男大生頭部,經其他友人架開;陳志鴻卻拿出自備的摺疊刀,朝男大生的右側腿部刺擊1刀,再朝顏姓男子的左側大腿劃砍1刀。
陳姓男大生被送醫急救,但因右腹股溝銳器刺創、右股動脈橫斷並大量出血、低血容性(出血性)休克、多重器官衰竭而發生死亡。
這起傷害致死案本是基隆地院今年的第一起國民法官案件,但因被告、辯護人的請求,由基隆地院聽取被害人家屬及告訴代理人意見後,認本件行國民參與審判之必要性、公益程度降低,而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陳志鴻及檢察官都以量刑部分提起上訴,所以高院對原判決之犯罪事實、罪名、沒收等都不審理。
高院合議庭認為,原審在罪責原則下,量刑均無不當,量刑因子未有變動,檢察官、被告均係對原審依職權所為之量刑裁量職權,重為爭執,未提出其他證據以供高院參酌,所以認檢察官及被告指摘原判決量刑不當,均無理由,應予以駁回。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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