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日為「兩公約施行法」生效的15週年亦為「世界人權日」,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台灣人權促進會、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以及台灣原住民族青年公共參與協會選在此重要的日子召開記者會,透過檢視台灣首部《國家人權行動計畫(2022-2024)》的目標設定與執行情形,為台灣的人權進展進行總評估。綜合民間團體所提出的建議,後續政府在擬定新版《國家人權行動計畫》時,首先應思考重新思考計畫的定位與功能,並將人權工作視為公務機關的核心職能,且以此為基礎增加強與公民社會的合作。另外,政府也必須釐清國家人權委員會在監測國家人權義務中的角色。
總體人權政策執行碎片化,人權不應繼續被視為舶來品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執行長黃怡碧表示:「台灣引進國際人權公約15年來,雖然在人權工作上取得了一些成果,如通過同婚法、成立國家人權委員會等,但整體成效仍不如預期。」
黃怡碧執行長還點出台灣當前所面臨的兩大挑戰,「首先,人權仍被視為舶來品,導致政策執行碎片化。公務機關未能真正內化人權義務,許多人權計劃流於形式,跨部門協調不足。其次,國家人權行動計畫地位不明確,且存在短視近利的問題,未能聚焦於最迫切的人權議題。」
《反歧視法》未如期完成立法工作,應列為政府優先人權推動工作
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秘書長邱伊翎表示:「即便過去兩年已達多場促進決策參與的會議《反歧視法》草案未能如期今年送入立院審議;性別變更認定要件也未能如期法制化,僅流於完成研究案的形式。期待政府能將《反歧視法》立法列為優先人權推動工作,並在新版《國家人權行動計畫》中,詳細落實。
「此外,性別變更要件認定也要有明確的法制化進度規劃,並針對處境不利群體提出處理交織性歧視的政策方案,包含針對多元性別者的網路/數位性暴力、身心障礙者的司法進用與原民兒少高輟學率等。」
台灣原住民族青年公共參與協會秘書長Yuli Ciwas,除了認為《反歧視法》立法時程未能如期完成之外,也呼籲政府重視「微歧視」以及交織性歧視議題。Yuli Ciwas秘書長表示:「《反歧視法》中沒有建置完整的申訴以及救濟管道,且排除了集體的概念,會因為發言沒有『針對某個特定對象』指名道姓,或缺乏相關的程序,而無法順利申訴或提告。」
「強化生命權保障」不應是空話,應將人權概念內化到施政工作
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執行長林欣怡對於台灣首部國家人權行動計劃落實的狀況感到失望,並表示相關政府單位似乎只是被迫去執行這個行動計畫,心態是有做就好,而非將人權的概念內化到工作範疇中。「讓人權成為行動」成為空話。
林欣怡執行長以法務部主責的「逐步廢除死刑政策之推展」三項行動為例子,表示:「第一個是要修正《檢察官運用求刑應行注意事項》及《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等規定,目的是讓檢察官在偵查、求刑或者論告時,要審酌公政公約第6條及第36號一般性意見有關科處死刑限制之意見,但截至目前為止尚未修正;第二則是『研訂死刑替代方案』,雖然有委外進行研究,但對於研究的結果為何以及政策上後續要如何推動及落實,都沒有規劃;第三則是進行『臺灣民眾對死刑的態度與相關價值調查』,一樣的,就我們所知也是剛委外進行調查。」
林欣怡執行長重申國家人權行動計劃是政府「承諾願意將人權保障列入國家整體發展及相關政府施政計畫中,政府資源有效妥適分配及運用在人權保障事務。」但就結果來看,並沒有達成。我們期待下階段的國家人權行動計劃可以改善。
難民庇護法制與零進度,針對移工之系統性強迫勞動問題未解決
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邱伊翎秘書長指出政府並未達成《難民法》立法、國內法化《保護所有移徙工作者及其家庭成員權利國際公約》與《漁業工作公約》等目標,並進一步敦促行政院將上述三項目標繼續納入新版計畫並設立確切立法時程。
邱伊翎秘書長表示:「移民署應在2025年將《難民法》草案送至立法院審理、加速完成個案審查;勞動部亦應將《移工公約》案報院審議。在完成上述目標前,移民署應改善並透明化所有個案的審查流程與標準,勞動部應比照國際勞工組織標準修正國內法的強迫勞動定義,包括納入債務拘束、允許移工可自由轉換雇主。」
台灣人權促進會副秘書長周冠汝表示,雖然行政院農業部自2022年推動的《漁業與人權行動計畫》,因未解決遠洋漁工的系統性問題,如適用勞基法及廢除聘僱雙軌制,導致台灣漁業持續被列入美國「童工及強迫勞動製品清單」。
周冠汝副秘書長說:「就以台權會有參與揭露的漁工被長期惡意欠薪的案例,如銪富號、新聯發168號、裕順號等案例,也是目前已進入人口販運案件偵辦中的顯著案例。」
氣候正義:2023年底前就應發布的2030目標仍未見進展
環境權保障基金會專職律師羅芳晨指出,國家發展委員會目前所提出的2030年減量目標24%過度消極,與聯合國環境規劃署發布的《2024年排放差距報告》減量42%落差過大,且本應於2023年底前辦理公聽會後發布的2030目標,至今仍不見蹤影。
羅芳晨律師表示:「在《氣候變遷因應法》立法階段時便已多次強調,由於氣候變遷對於人權的影響在法律上有諸多不易克服的障礙,因此應訂入公益訴訟條款。而雖然公益訴訟的立法,在這版國家行動計畫有納入作為指標之一,但顯然行政院人權會與環境部已放棄此指標,且更直接解除追蹤了。」
此外,環境權保障基金會認為政府應正視電費過度低廉造成化石燃料補貼、再生能源發展政策規劃過度草率侵害在地社區環境權、過度低廉優惠的碳費費率,以及微型專案減量額度為不具外加性的漂綠碳權等不可迴避的問題,盡速且確實地填補氣候變遷人權議題的政策缺口;面對台灣持續擴張的石化與半導體產業以及衍生的新增碳排放,相關主管機關應盡速以碳排放與環境影響作為主軸,為石化和半導體產業進行政策環評,以確立未來產業發展路徑,並研擬相對應的退場與公正轉型方案。
多項「數位人權」關鍵績效指標難以反映行動的人權影響
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在首版《國家人權行動計畫》的19項行動,發現有16項針對「數位人權」保障的行動雖已完成,但多項關鍵績效指標恐流於表面形式,難以反映行動帶來的改變程度;台灣人權促進會也認為,就隱私權而言,也未見政府公開任何有關個資保護機關層級與職權的規劃設計。
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秘書長邱伊翎強調:「針提出個人資料保護專責機關組織法草案、提出設置個人資料保護官的個資法修正草案、將數位平台相關治理草案函送立法院審議等3項重要行動目前皆未達成。許多侵害個資隱私、損害人權或言論自由的問題持續無法可管,希望下版計劃能確實改善,並在2025年底前提出三項行動的草案。」
居住權相關行動已達成,然而原先行動設計並未對準問題核心
台灣人權促進會副秘書長周冠汝針對居住正義相關指標提出意見,表示:「就居住正義的反迫遷的五項相關指標來看,財政部處理的非正規住居的兩個課題,在調查研究上是有進展,期許第二期國家人權計畫能更全面保障非正規住居的居住權問題。」
「然而,就土地整體開發相關的三項指標,在選題上,就沒有直接處理制度問題,這幾年來行政法院在航空城土地徵收案,判原告勝訴三次;監察院也在今年就自辦市地重劃提出糾正,建議內政部應啟動修法,也都可見當初這些行動沒有對準問題的核心。」
台灣原住民族青年公共參與協會秘書長Yuli Ciwas也表示:「針對於目前的居住正義議題,原住民族在歷史的脈絡上,對於土地的連結不斷遭受侵略與掠奪,在部落、以及都會區原住民的建物強拆,開發案中的強制徵收以致迫遷,以及《原住民族基本法》中的諮商同意權並未完整規劃與落實,一再讓我們的居住感受不到正義。」
原住民權利逾十年無進展,轉型正義更停滯
台灣原住民族青年公共參與協會秘書長Yuli Ciwas提到原住民權利團體多次要求將弱勢的幾個特定對象作為獨立分題,討論所涉及的人權以及歧視的議題。Yuli Ciwas秘書長表示:「無法充分的將各種身分的交織性納入考量,我們在不同的法規、行政程序上被踢皮球或者隨意歸類。」
此外,由於過於僵化的規定忽略的長期關注原住民權利但未完成立案的公民團體,導致當官方以立案與否做為是否能受邀參與部分會議的標準,實際上限縮公民參與。Yuli Ciwas秘書長認為原住民族權利不僅是「弱勢保障」,而應涵蓋原住民族長期要求的「土地、正名、自治」權利並具體納入對其之保障。
Yuli Ciwas秘書長強調:「十幾年過去,我們的政府面對未正名族群的身份認定議題,仍打算在錯誤的山地、平地原住民殖民分類架構下,繼續新增『平埔原住民族』的分類來逃避國家歷史上的錯誤。還有太多太多事情,從個案到法規政策,都必須被重新檢討和反省。其中涉及了過去的歷史不正義的翻轉,是台灣任何一個政府都應該面對的轉型正義工程,責無旁貸。」
確保企業尊重人權,未來政策應採納民間建議並符合國際人權標準
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也檢視依《聯合國工商企業與人權指導原則》(UNGPs)架構撰寫的《企業與人權國家行動計畫》的落實,並認為首版計畫之內容缺乏具體時程與詳細目標,難以作為監督施政的指標。
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邱伊翎秘書長指出呼籲:「今年政府公布了第二版草案,但仍需要依照承諾計於年底前正式頒布,並納入民間所提出的改善建議,包含明確列出推動時程;以及在域外管轄部分公布《台灣企業供應鏈尊重人權指引》及推動立法計畫。」
邱伊翎秘書長也強但目前進行中的台美21世紀貿易倡議(U.S.-Taiwan Initiative on 21st-Century Trade)談判與台灣與英國洽談的「提升貿易夥伴關係協議」(Enhanced Trade Partnership,ETP)卻缺乏透明機制,導致民間無法確認協定內容是否符合國際人權標準,並呼籲政府在經貿協議的談判上納入更多透明與公開機制,讓經貿政策更具人權意識。
新版國家人權行動計畫應聚焦改善結構性問題
綜合民間團體所提出的建議,後續政府在擬定新版《國家人權行動計畫》時,首先應思考重新思考計畫的定位與功能,並將人權工作視為公務機關的核心職能,且以此為基礎增加強與公民社會的合作。另外,政府也必須釐清國家人權委員會在監測國家人權義務中的角色。
在國家人權行動計畫的設計上,民間團體建議應聚焦改善結構性人權問題,並在制度面的立法與修法細化階段並納入行動計畫;同時,各項行動計畫須落實實質民眾參與,使相關部會機關必須積極與利害關係人對話,將多元觀點納入政策。
最後,原住民族經常面對交織性的人權困境,身份與性別、身份與健康、身份與居住權等等,以及長期的文化慣習與國家法制的衝突。這些都亟需積極的盤點、確認、並訂出短中長期的計劃,逐步進行和落實。基於原住民族的特殊地位和特殊困境,未來的國家人權行動計畫十分應建構原住民族專章來處理族人所面對之龐大複雜的權利議題。